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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正常的调岗安排,可以解雇员工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7-10-11 00:15:45

不服从正常的调岗安排,可以解雇员工

 

案例:

员工调岗后连续旷工五日,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原告进行调岗协商,由后勤部清洁组调岗至泳镜部印刷完成课完成组,调岗后工资待遇不变,在2016年5月3日被告发出一份《调令》将原告及另两名员工从后勤部清洁组调岗至泳镜部印刷完成课完成组工作,职位不变,但原告以视力不清,不能从事一线生产工作为由,拒绝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之后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无果,于2016年5月18日向原告发出《旷工通知单》,并于2016年5月25日以原告连续旷工五日为由,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按原告自动离职处理。被告提交了《劳动合同》、《旷工通知及邮单》予以证明,原告认可《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但对《旷工通知及邮单》不予确认。

法院判决:

调岗属于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旷工解除合同合法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第3项规定:“乙方(原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达五个工作日以上(含五个),乙方(原告)将按自动离职处理,本合同终止,甲方(被告)保留向乙方(原告)依法追偿的权利”。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进行协商调岗,调岗后原告工资待遇不变,调岗后岗位亦不具有侮辱性及惩罚性,应当视为被告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而原告辩称自己年纪大眼睛不好,无法从事一线员工工作,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在《调令》发出后,被告与工会亦有多次同原告进行沟通,且《调令》中另两名员工已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此后被告以原告没有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连续旷工达到五天以上,依据《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第3项规定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只要操作规范,用人单位可以解雇不服从调岗者

本案是一起员工不服从用人单位调岗,拒绝到新岗位上班,进而被用人单位成功解雇的案例。本案之所以解雇行为被法院应当为合法,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 用人单位调岗行为合法。法院认定调岗行为合法的依据为:①调岗后原告工资待遇不变;②调岗后岗位亦不具有侮辱性及惩罚性;③员工虽然提出因为眼睛不好,不适合新岗位,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根据上述依据,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岗位属于行使用工自主权。

  • 为证明用人单位进行了工作调整,用人单位向员工发出了《调令》。

  • 为证明员工没有上班,用人单位及时向员工发出了《旷工通知单》。

  • 在用人单位发出《旷工通知单》后,员工仍然未上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如果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不合法,没有向员工发出《旷工通知单》,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因此,要合法解雇员工,必须把握好每一个要件。建议用人单位,在解雇员工时,最好有专业劳动法律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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