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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现笔误,月工资多写一个“0”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7-09-27 00:07:04

劳动合同现笔误,月工资多写一个“0”
员工主张工资差额赔付被驳回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田思倩
  未满试用期却遭公司辞退,孙先生拿着劳动合同状告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要求赔偿两个多月的工资差额21万余元。原来,公司在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将试用期月工资9700元写成了97000元。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工资书写系公司笔误,驳回了孙先生要求赔偿工资差额的诉请。同时,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孙先生10230元。

  孙先生于2015年7月6日进入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家公司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试用期三个月内工资97000元/月,转正后工资9700元/月”。

  入职两个多月后,公司向孙先生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开具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几天后,孙先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两个多月的工资差额21万余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元。经裁决,公司支付孙先生近8000元的工资差额和1万余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公司认为,合同中写明试用期工资97000元/月系笔误,之前两个多月一直按9700元/月的标准发放工资,孙先生从未提出异议,故不存在差额。

  此外,公司认为孙先生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学历。其实际为技校毕业,但简历上学历填写为本科,员工登记表填写为大专。同时,孙先生在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曾与其进行过沟通,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孙先生则辩称,公司并未按合同足额发放两个多月的工资,且自己不存在提交虚假学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劳动合同为公司单方解除,并未协商一致。

  针对双方试用期工资标准存在的争议,法院认为,根据常理,试用期工资标准一般小于或等于转正后的工资,本案合同中载明的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的10倍,显然有违一般社会认知。故公司97000元/月系笔误的解释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存在差额。

  针对劳动合同是否为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的争议,法院认为,孙先生虽不符合公司招聘广告中的学历要求,且前后登记的学历不一,但其入职时曾提交了真实学历证书,公司也确认知晓孙先生的学历情况并决定予以录用,可见其并没有故意隐瞒学历。公司虽提供了孙先生试用期间的工作认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对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行过明确约定,也未证明该岗位相应的考核标准等具体情形。故公司解除与孙先生的劳动合同并无依据,系违法解除。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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