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7-10-16 00:16:11
案例简介:为会所介绍卖淫女拿提成
2015年8、9月,某会所经营者张某甲、赵某、张某乙与被告人徐某协商,由徐某带领卖淫女在该会所组织卖淫活动,并就卖淫女的卖淫收入分成达成协议。同年9月徐某招募卖淫女李某等人在该会所二楼进行卖淫。经营期间,徐某负责卖淫女招聘、培训、管理、结算提成等,在自己不在该会所时其委托徐某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并与该会所结算卖淫提成。每个卖淫女卖淫一次,徐某提成20元、30元、50元不等。同年12月,该县公安局对该会所突击检查,抓获赵某等工作人员及卖淫嫖娼男女多人。经对该会所用于记账的电脑数据提取显示,2015年11月10日至2015年12月4日该会所卖淫嫖娼非法所得共计149104元。2017年4月17日徐某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
法院查明,被告人徐某为了赚取卖淫收入,遂组织李某等多名卖淫女到粤景湾会所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遂判决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法条所规定的属于选择性罪名,包括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行为包括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包括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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