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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钢珠伤人抗拒执行 妨害公务获刑一年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8-06-09 14:47:59

浙江:钢珠伤人抗拒执行 妨害公务获刑一年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应小勇
  6月5日,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郑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郑某系常山某绿化工艺场的负责人。2009年,该绿化工艺场与常山县体育局签订协议,免费借用常山体育中心周边包括北侧位置空地,用于培育苗木。双方约定,如出借方需要用地时,经提前告知,借用方须无条件空出地块。2017年,常山县重点项目施工需要,体育中心北侧地段需交付施工,但该园林绿化工艺场要求补偿,拒绝迁移苗木,致使工程项目停滞半年之久。常山县体育局遂诉至法院要求将涉案苗木强制迁离。

  2018年3月,常山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裁定,责令该园林绿化工艺场于4月4日前搬离苗木,将土地腾空交付。直至4月8日,该绿化工艺场仍无动静。

  4月8日,常山法院向郑某送达了次日强制执行通知书,并向其严正告知抗拒执行的严重后果。当晚,郑某驾车到体育中心北侧文教路路段,发现一辆挖掘机停在其种植苗木场地里,怀疑是强制执行作业的挖掘机,遂用弹弓射击钢珠的方式将该挖掘机驾驶室挡风玻璃打破。次日上午,法院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执行,被告人郑某赶来执行现场阻拦,扬言要采取措施抗拒执行。经劝说离开后,郑某先后三次驱车到执行现场附近,躲在车内用弹弓向执行人员和执法车辆射击钢珠,致使三名工作人员受伤,两辆车玻璃破裂、车门受损。经鉴定,两名受伤人员伤情构成轻微伤,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0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两人轻微伤,其中有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并获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天,案件宣判后,常山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打击拒执犯罪的诉讼途径及典型案例,发布了该院会同检察、公安机关就联手打击、联合惩戒、联动治理执行难的严厉打击拒执行为联合通告,并公布相关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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