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马俊哲 时间:2018-11-02 19:29:31
近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2017年10月3日凌晨3时,李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路过奉节县国平车站入口处时,看见路边堆放着一堆猪肉。见四下无人,李某某遂从地上拿起300余斤猪肉放在车上快速离开。他没注意,自己的所作所为被头顶的监控摄像头拍了个正着。
偷到肉后,李某某赶至奉节县永乐镇出售。哪曾想下午5点,公安机关就和失主一起沿着其逃走路径追到了永乐镇。看到警察这么快就赶到了,李某某吓坏了,当即拿着卖肉得到的1000多元开始了逃亡生涯。同年12月1日,李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某银行办理业务时被当地民警抓获。
归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猪肉价值人民币277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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