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马俊哲 时间:2018-11-14 13:35:26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与案外人订立《购货合同》,因交货期较紧,安排员工常某加班。因常某不服从加班安排,某公司于2016年5月14日发出通告,认为常某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并下班,属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给予常某辞退处理。经劳动仲裁裁决,某公司给付常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加班工资,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某公司系因生产任务紧迫才要求劳动者加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某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要求常某加班,不属于合理调遣,其以此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常某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400元及加班工资。
【法官点评】
部分用人单位误认为,因生产任务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属于自主经营决定的范畴,往往忽视了劳动法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要求,即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只有下列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用人单位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论】
非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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