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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用法律应对性骚扰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9-04-16 16:28:09

近期,各种有关“油腻”的事件不断发生,北京马拉松“咸猪手”刚刚出世,某证券师不雅饭桌视频又曝光,某知名主持人也因涉性骚扰被起诉。如何有效防止性骚扰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结合正在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相关规定,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有效禁止性骚扰除了立法,还有多长的路要走?

何为性骚扰

通常而言,性骚扰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骚扰,其实质是侵犯被骚扰者的性自主权的一种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等隐私和敏感部位;在一定场所布置淫秽图片、涉性的不当文字和广告,使对方感到难堪等等。实践中对是否属于性骚扰,应当从行为持续性、双方的关系、对方的动机、当时的情况和感受等予以判断。

性骚扰、猥亵和强制猥亵的区别:性骚扰与猥亵行为都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猥亵属于性骚扰的情形之一,但比一般性骚扰行为更严重,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性骚扰主要表现为俗称的“下流”、“占便宜”行为或者语言,猥亵则须有一定具体行动。强制猥亵则带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他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方法,带有较强的强制性、不可反抗性。因此,上述骚扰、猥亵行为如上升到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得他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则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对性骚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中,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对禁止和防范性骚扰作出了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较为原则,明确禁止性骚扰,同时规定受害妇女有权投诉、提请公安机关给予处罚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如何实现权利的保护和救济需依赖其他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猥亵他人的,可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拘留、罚款等。

根据《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属犯罪行为,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正在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人格权编部分对禁止和防范性骚扰作出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防止性骚扰保护不足之现状

可以看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较为原则,实现权利救济需依赖于相关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等规定。

民事法律角度看,依据民事法律救济权利存在立案、举证等困难,当前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作为侵犯身体权、名誉权或者人格权处理,从举证角度,鲜有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性骚扰事实的存在。民法典草案的规定或可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但对于举证难,却有待继续破题。因为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性骚扰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但性骚扰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隐秘性等特点,如没有第三人在场或者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有性骚扰行为发生,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被骚扰者充分举证证明性骚扰事实存在相当难度。被骚扰者如因证据不足不能胜诉,往往还面临被对方起诉的压力。

据广州社情民意中心发布“性骚扰行为北上广市民看法”民调结果显示,每十个16至25岁的年轻女性就有一人曾受性骚扰,而且近半数受访者认为近三年性骚扰行为有所增加,这一定程度表明性骚扰在现实生活中易发高发,而反观因性骚扰进入法律程序从而获得成功救济和保护的案例则寥寥可数。侵权和维权相差如此之大,显然是受害人选择了沉默,不愿意或者无法诉诸法律。深层次的原因一是侵权行为虽然对受害人造成了一定伤害,但没有达到忍耐极限,同时也担心不论维权成功与否,都可能遭受二次伤害;二是取证难、胜诉难。

域外反性骚扰现状和法律

日语色狼被称“痴汉”,指对女性做出性骚扰或性侵犯行为的男性。“痴汉行为”就是对异性使用性的言行举止,使对方产生心理伤害的行为。日本人事院将性骚扰定义为在工作单位等地方与异性相处时,有令对方不快的有关性的言论或行为。日本《迷惑防止条例》规定,“痴汉行为”初犯要被处以半年监禁或50万日元罚金,偷拍要被处以1年监禁或100万日元罚金,屡犯者加倍处罚;如果带有暴力胁迫的话,将被判处半年到10年监禁。根据日本刑法,实施强制猥亵行为者,将被处以半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虽然“痴汉”有与被害者和解的可能性,但在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受害者并不会因为金钱或其他因素就与“痴汉”和解,因此违法者一般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身败名裂的后果。

日本大多数车站都设了告示牌来警示企图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人,如:性骚扰是违法犯罪。不少地铁都有女性专用车厢,主要在早晚高峰时期运行。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日本最大的工商业者团体“日本经营者团体联盟”曾出版《防止性骚扰指南》一书。在地铁等公共场合,日本男子往往有着高度的行为自觉,如一手提包一手支撑抓环或者看报,以防止因地铁拥挤而导致“男女授受不亲”

在台湾,《性骚扰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设立性骚扰防治委员会,办理辖区性骚扰防治事务。性骚扰被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所属机关、部队、学校、机构、雇用人或者各级政府提出申诉。加害人不明的,应移请警察机关调查。前述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调查后,当事人可以再申诉,由防性骚扰委员会指派调查小组调查。

台湾还有《两性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细则》,根据该法,受雇者执行职务时,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对其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环境,致侵犯或干扰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影响其工作表现;或雇主对受雇者或求职者明示或暗示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作为求职、获取报酬、升迁等交换条件的,都称之为性骚扰。同时规定,雇主应防治性骚扰,雇佣三十人以上的,应指定专门办法并在工作场所公布。有上述情形的,除非雇主证明履行防治义务,且对事情发生已尽力防止仍不免发生,雇主将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香港,人们以“咸猪手”指代性骚扰。香港的法律中,性骚扰被定义为任何具有冒犯性、侮辱性以及威吓性而不受欢迎并涉及性的行为或要求。这意味着,无论是主动的肢体行为或者身体接触、涉及性的言论、笑话,还是使人反感或者涉及色情的资料,如海报、卡通片,涉及性的信件、电邮和电话,都有可能构成性骚扰。如在办公场所中,除你之外的所有同事都在讨论色情话题,你不想听又无法“脱身”,或者同事将自己的裸体照片设置为电脑屏保又不改,让其他同事不得不看,香港法律特别强调,这种“敌意的环境”也属于性骚扰。

知之甚少的是,在香港,物业管理行业性骚扰情况最为严重,有八成保安曾在职场遭受性骚扰。这个数字告诉我们,遭受性骚扰并非女性专属,在性骚扰问题上,对男女要一视同仁。因性骚扰本质上属于性别歧视,香港以《性别歧视条例》,规制包括性骚扰在内的各种性别歧视问题。在香港还成立了法定的机构掌管性骚扰案件,以便受害者投诉。这个机构叫“平等机会委员会”,是香港特区政府辖下的法定机构,1996年成立,专门负责香港的反歧视工作,其中就包括接受有关“性骚扰”的投诉、调查和调解,或者提供法律援助等,同时致力于在全社会营造两性平等的氛围,推动社会各界对性骚扰的认识。公司和学校等机构或单位也被鼓励设置内部的救济机制,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保护方式。

对防止性骚扰的展望

科学分配举证责任

由于性骚扰案件的特殊性,适用一般规则使得原告难以证明侵权行为发生,但性骚扰案件也绝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要求被告“自证清白”,可考虑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特殊规定,借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关于原告仅依据借据或转账凭证等起诉主张民间借贷的,被告抗辩的,应当对其主张举证证明的设计。在性骚扰案件中,如果原告能提供部分证据或者证明其有反抗行为的证据,但尚不足以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作为被告应当对原告举示的证据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反证证明,否则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

明确构成性骚扰的判断标准

在解决举证问题的情况下,还有一个现实的问题,即骚扰的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行为,进而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因性骚扰的重要特征是不受欢迎,引起受害人不安,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性骚扰时应尊重受害人的感受,将一个理性善良人的普通感受水平作为标准,同时综合考虑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关系、频繁及严重程度、受害人的反应等因素。

明确学校、用人单位的防范义务及法律后果

重视对性骚扰行为的事前防范,进一步明确学校等机构、用人单位的预防责任。民法典草案“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的规定带有宣言性质,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未尽到预防职责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可能使得该规定流于形式。为此,可进一步明确在学习、工作场所发生性骚扰,但用人单位等机构不能证明其采取了合理预防、投诉、处置措施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督促相关单位进行预防,从而实现法律的指引、预防功能。

日常应对——律师支招

作为个人,面对性骚扰时,要增强权利意识和证据意识,克服羞愧心理(羞愧的是加害者而不是自己)勇于说不,及时果断拒绝并尽可能保留视频、短信、微信、录音及因自己的拒绝和反抗形成的证据等,为追究加害者责任提供证据支持;即便没有客观证据,也要及时记录,如性骚扰的日期、时间、地点、证人及性质(骚扰者所说的话和做过的行为),及你的反应;告诉你信任的人,而不是憋在心里。

作为社会,在强化用人单位、学校等机构教育监管责任的同时,妇联、法律援助机构应尽可能为受害人提供援助,帮助受害人成功维权。当然,每个人都树立对性骚扰零容忍的态度才是减少性骚扰行为的根本,此时,我们应该记住那略带戏谑但却不失公允的语言“即使我骚,你也不能扰!”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作者:熊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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