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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坠江”唤换社会安全观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9-04-16 16:28:27

社会对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各种评说,有人说是“垃圾人”祸害了社会,有人说是司机冲动,还有人说是乘客集体沉默,也有人说安全措施不到位,无论何种说法都有一定道理。

于是对于防范此类事件,纷纷出招,有的说公交车加上防护栏,司机、乘客严禁争吵,还有的说法律是防卫武器等各种观点,特别是“你若不为正义站岗,你就得为邪恶陪葬”、“集体沉默,结果便是集体沉没”的评论更引人深思,特别是网上报道十多年前武汉过江公交车抢夺事件,某乘客却勇敢制止、避免危险,某企业家主动重奖见义勇为行为,更是得到网友赞誉。

这些例子令人深思,血的事实,应给我们深刻的教训。

第一、社会责任、公共道德缺失。

看见小偷扒窃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看见暴徒对幼儿施暴选择离开,面对危害公共生命非法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集体都选择沉默,十多个家庭破碎,我为他们悲痛,我更为现实的人们担忧,为我们公共安全现状呐喊。

面对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集体沉默,这样的现象,难道不比悲剧来得更可怕?面对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众人如果不讲社会责任,何谈会有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的存在?同样,武汉公交抢夺事件,哪怕只有一名乘客挺身而出,就能避免危险。

讲究社会责任,才是对自己的负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才是公共安全、公共道德的具体体现。为了自己,为了家人,为了社会,对于公共安全,必须人人尽责,不能袖手旁观。

第二、法律意识、规则意识的缺乏。

众人皆知,公交车上殴打驾驶员,抢夺方向盘,随时都会导致车毁人亡,危及全车乘客的安全。从司乘人员的规则要求来讲,司机应该避免与乘客争吵,驾驶车辆中,不允许与任何乘客发生冲突,安全开车。从乘客来讲,即使不懂法,也懂得这些基本规则,为了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不应干扰司机的驾驶。

我国刑法第二章明文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及公共安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抢夺驾驶的公交车方向盘等行为,是一种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社会上就是有些人毫无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平常生活中自以为是,相信有钱能使鬼推磨,管你法不法,自认为上车付了钱就可在车上胡作非为。有些乘客也是如此,我只是乘车,买票了,发生乘客与司机打斗与我无关,公共场所,公共安全与我无关,是有关部门的职责,往往不是装聋作哑,就是集体沉默,选择逃避。

正如鲁迅曾说过的“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对于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自己不去捍卫自己的权益,那么自己必定遭殃,沉默就是死亡。对于不法行为,非法、甚至犯罪行为,如果沉默,就是对犯罪的纵容,这样最终受害的是自己。

第三、公共安全,必须共同捍卫。

公共安全,事关共同利益,必须共同捍卫。公共安全,加强安全防范措施,这是必要的,但无论何种防范措施,最有效的是人的安全意识和人人防范措施。

面对破坏者,面对违法者,面对暴力犯罪者,正在危及公共安全,光靠加装防护栏是不够的,只有人们参与维护,人人是安全员,人人是战斗队,人人是守护者,无论罪犯多么凶残,无论犯罪人数有多少,我们有力量加强防范,面对人民的力量,任何破坏者都是渺小的,都必将会被人民的力量所制服。这一事件,警醒社会,社会呼唤正义和正气,更呼唤全社会的安全观。

为了防范类似公共安全事件的再次发生,公共安全,必须公共捍卫共同维护,这才是最好的防卫武器,只有全社会参与,人人参与,共同捍卫,社会公共安全才会更加安全。

第四、运用法律武器,制止不法侵害。

对于不法侵害,公民有正当防卫权利,无论不法侵害发生针对自己还是他人都有权采取反击行为。

我国刑法第20条明文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虽有规定,为什么公民不敢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因为司法实践中,有些部门往往只看死人伤人结果,忽视防卫性质,对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度,过于严苛,致使公民敬而远之。社会呼吁为了公共利益,必须切实保障公民正当防卫的权益,弘扬正气,敢于见义勇为。

 

来源: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苏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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