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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受害人与“骗子”同罚,法律的意义何在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9-04-19 14:40:09

 

10月25日,国家旅游局针对近期各地频发的“不合理低价游”乱象,进行了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了旅游出行的“特别提示”。提示指出,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


“特别提示”从教育游客识别消费陷阱开始,要求游客自觉抵制低价团。在违法低价团处罚和处理方面,国家旅游局一改以往仅对经营者的单方处罚手段,转变为对那些与旅游团签订虚假合同的游客也进行处罚的“双罚”机制。“双罚”的结果,就是那些本来作为受害者的游客,也变为违法行为的承担者,不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而且还会因参与低价团的“虚假合同”行为遭到处理。

 

 


10月3日,“北京一日游”低价团,导游拿出自己佩戴的貔貅,为游客讲解貔貅知识,鼓励大家购买。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双罚机制本身就与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初衷有些冲突。游客作为消费者,相对于混迹于“老江湖”的旅游团来说,是典型的弱势群体。游客并没有必备的法律常识和辨析消费陷阱的火眼金睛。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才成为保护消费者的特别法,通篇都在强调消费者的固有权利和倾向性保护,目的就是提高消费者弱势地位,在游客受骗和受委屈时,能够依靠专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利。


低价游“双罚”将消费者地位从被保护的对象,变为可能被处罚的对象,将受害者变为违法者,就值得商榷了。如此一来,以后低价团侵权事件的处罚结果,就变为对游客和旅游团的双重“行政处罚”,罚款全部进了国库,消费者或许连民事索赔权都不见了。这样可能就使低价游双罚机制立法目的发生严重偏差,涉嫌变相剥夺消费者索赔权。

 

 


10月3日,旅游项目上承诺参观“十三陵”,只是坐在大巴车上远远看一眼。

 

 


10月24日,在十三陵附近的玉器商场,解说员打开一扇原本紧闭的大门,带领游客进入商场购物。


从民事合同法律来说,游客参与低价团签署所谓“虚假合同”之时,多是被经营者天花乱坠的描述所骗,低价团组织者的“促销”、“获奖”、“避税”等说辞几乎无懈可击。被欺瞒的消费者签订的“双重合同”,其实属于可撤销合同或无效合同。作为被欺骗方的消费者,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如果出现侵权问题,还可以选择侵权责任法来追责。任何法律的意义都在于惩罚骗子和保护无辜之人,而不会轻易将骗子和无辜者置于同样地位。


在行政治理效果方面看,“双罚制”可能导致被骗游客与旅游团被“绑在一起”,即便游客被骗受到了委屈,事后也会为避免旅游局的“双罚”而忍气吞声或者私下和解。双罚制必然会大幅度减少消费者对违规团举报和纠纷数量,可能会有“息诉”之功效,但恐怕很难达到标本兼治之目的。


实质上,作为旅游主管部门,要治理旅游乱象,其实大可认准“打蛇打七寸”这一条——将重点落在打击经营者“虚假合同”、耍奸使诈上,只要有游客投诉了经营者乱改行程、强制购物之类,哪怕他们提前知情,也只将打击对象锁定经营者。

 

 


五种行为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


1.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2.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3.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4.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若你遇到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你向马俊哲律师团队进行免费咨询,联系电话:18826051101(微信与电话号码同号,欢迎添加微信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马俊哲律师专业团队为您解决你遇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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