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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参与型受贿——警惕人际网变犯罪圈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9-04-24 11:24:19

 

戴尔·卡耐基曾导出一条著名的公式:个人成功=15%的专业技能+85%的人际关系和处世技巧。人际关系在个人成功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对于官居高位的领导干部来说更是不容小觑,但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警惕自身的人际网变成犯罪圈,使自己身陷囹圄。根据新华社天津本月8日电,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孙政才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孙政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孙政才在宣判后当庭表示不上诉,至此,2017年级别最高的“老虎”的政治生涯彻底拉上了帷幕,等待他的将是长达数十年的高墙生活。据报道,孙政才受贿案中,其收受的绝大部分受贿财物系单独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直接收受,使得“特定关系人”这一特殊身份进入了大众的视野。“特定关系人”作为国家领导干部人际网中的重要一节,在实践中经常涉及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问题,为此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以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填补了实践中由国家工作人员授意、通谋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这一“特定关系人”参与型受贿的立法空白,严厉地打击了由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中心的人际网构成的犯罪圈,体现了反腐工作“上无禁区、下无死角、外无空白”的决心。


一、什么是“特定关系人”参与型受贿


根据《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由特定关系人以及其他关系人受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国家工作人员授意收受财物,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情形是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通谋受贿,即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一种行为,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而特定关系人以及其他关系人的范围,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根据汉语的列举规则,此三类人应当具有“共同利益关系”这一共同特征。对于共同利益关系的理解,应注意把握两点:一是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朋友关系不属于共同利益关系,因为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没有经济利益往来的不符合受贿本质特征;二是共同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除共同财产关系外,情夫情妇等关系亦属于特定关系。


其中,近亲属是个法律术语,具有特定含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情妇(夫)之前并非法律概念,而更多的在纪委监察部门认定官员违纪时作为标准,一般是指除配偶之外,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的人。司法实践中对于到底达到什么程度的男女关系才能称之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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