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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劳动法加班费 2017年劳动法加班费规定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9-04-04 15:01:07

导语: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2017年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即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如下: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数×300%

  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8×天数×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数×200%

  休息日小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8×天数×200%

  平日延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8×小时数×150%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2017新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

  一、劳动法加班费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 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二、算定方法

  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人社部的这位负责同志介绍说,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而全年月平均计薪日和计薪时数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计薪时间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三、分类计算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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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劳动法对深圳加班的规定

  2017年劳动法对深圳加班的规定:时长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17年劳动法对深圳加班的规定:加班工资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未向员工明确调休或补休时间,员工皆有权要求两倍工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2017年劳动法对深圳加班的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是用加班时间乘以每单位工资标准(即加班天数乘以日工资标准,或者加班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倍数。但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里,我们只能知道加班加点相对于正常工资的“倍数”,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分别按照工资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资,而没有每单位工资标准(即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的规定。这也是有些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少发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根源所在。这是一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就明确规定,加班工资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标准进行计算。所以,我国还应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以免用人单位钻法律不尽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7年劳动法对深圳加班的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公式

  1、延长时间的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1.5×加班时间

  2、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2×加班时间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3×加班时间。

  2017年劳动法对深圳加班的规定:追讨加班工资的方法

  员工追讨加班费,可以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的可以提起诉讼。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目前这方面的申请人数较少。

  第三、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四、提请劳动仲裁到法院诉讼,这是主要途径,成功率较高。

  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审理追讨加班工资案件的做法?

  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在审理劳动者加班工资案件中,一般采取严格审理态度,也就是对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比较高,按照我们代理案件所总结的经验来看,主要有下列三点:

  1.劳动者需要证明有加班事实的存在.这个一般需要考勤表,考勤纪录单等,单位能认可的一些事实证据。

  2.劳动者需要证明有加班是由单位所安排或者同意的.比如加班审批表,加班通知单,加班确认书等。

  3.劳动者需要证明加班计算的方法。

  2017年劳动法对深圳加班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什么加班补偿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2017年劳动法对深圳加班的规定:加班族追讨加班费应该保存的证据

  在一些不正规的企业里,加班均采用口头的通知,发生争议后,单位则矢口否认,导致劳动者举证困难,好多劳动者在仲裁中提到一些证人或者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答案是可以,但是是否可以被仲裁委或者法院采信,则是一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只有证人证言,录音等,在对方否认的前提下,一般很难被采信.所以在类似案件中,如何取证和质证则是至关重要的。

  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就本人或单位存在加班的事实举证,证据主要是考勤数据或其他安排加班的书面通知。工资数额情况,如个人工资由银行代发,应当提供银行存折或者经银行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清单或者历史交易查询清单。

  【案例分析一】:

  保安双休日值班应支付加班费

  黄某2008年3月1日入职某推广站,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黄某负责用人单位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的巡查和值班,节、假日期间全天值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且无其他人员可替换。因此,黄某平时工作和吃住均都在该站。双方于2012年3月13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2年3月30日终止,推广站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约定双方以后均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与原合同有关的要求等内容,双方已履行协议。

  黄某离职后,以推广站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向向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周六、日加班费。仲裁及一审均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终审支持了黄某的要求,判决推广站支付加班费。“双休日期间劳动者的待命状态属于劳动关系存续的一种特殊状态,应当认定为加班。”

  法官说,黄某虽然吃住均在某推广站,但依双方劳动合同之约定,黄某要负责某推广站双休日、法定休假日期间的巡查和值班,且未规定具体的工作时间,随时处于待命状态,即使在待命状态下,上诉人的工作存在断续,本质上仍处于劳动合同的约束之下,属于劳动关系存续的一种特殊状态,故应当认定黄某在双休日、法定休假日期间的巡查和值班为加班。至于加班时间的认定,应根据黄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以及合理的休息时间予以认定,根据上述因素,法院认定黄某双休日、法定休假日的加班时间为8小时。所以,判决推广站向黄某支付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13691.36元。

  点评: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外勤部分值班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对于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部分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报批手续,那对于劳动者超出标准工时外的工作时间应认定为加班。本案用人单位并未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于黄某的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制,且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工作时间,故应以标准工时制认定黄某双休日、法定休息日加班。

  【案例分析二】:

  用人单位剪接考勤表被判加班费

  刘某进入某工艺品厂上班,任调油师。2009年12月4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5天,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按计时工资形式支付工资,每月的基本工资为670元,加班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进行计算。刘某于2011年4月8日以该工厂拖欠双休日加班费为由,与工厂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并申请仲裁及诉讼,请求工厂支付拖欠双休日加班费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双方对是否存在拖欠双休日加班费问题存在重大争议。刘某主张自己在2009年3月至2011年4月期间双休日均有加班,提交了部分生产日报表复印件,并认为厂方所提供的《工资表》原件上劳动者签名栏处是被剪接、删减、另行粘贴上去的,并非原始的工资表原件。厂方并未依法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已经向刘某足额支付了所有劳动报酬,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厂方应当支付加班费。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判决厂方应支付刘某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点评:本案的焦点是厂方是否存在拖欠刘某双休日加班费的事实问题。虽然工厂提交了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期间的《员工考勤表》,但未提交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期间的《员工考勤表》,由此,可以认定该工厂掌握了刘某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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