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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律师解读人社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二)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9-05-23 14:31:55

广州劳动律师解读人社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二)

第十六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解读:本条与旧款没有变化。仲裁的举证规则以及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相关后续解决均可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工作证件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解读:本条是关于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的细化规定。第一款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有配合调查取证的义务。第二款为新款增加部分,该款细化怎样调查取证:1、不少于两人;2、出示工作证件和介绍信。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明确仲裁时有关举证质证未尽规定时,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兜底条款。


第十九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期间的计算,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仲裁期间的具体规定,与旧款一致,未尽事项参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为仲裁文书的送达规定。其中第二款为增加规定,对于特殊情况的相关送达。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三日后即视为送达。与法院系统的送达规定相比,则更体现效率。


第二十一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解读:本条为仲裁委员会立卷归档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撤回仲裁申请书、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案件移送函、送达回证等。


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中止审理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评议记录、结案审批表等。


解读:本条与旧款相比,正卷增加的内容为: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材料、撤回仲裁申请书、决定书、案件移送函。副卷增加的内容为:延期审理审批表、中止审理审批表。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解读:与旧款相比,本条明确了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旧款的表述为“不需保密的内容”,但何为保密的内容,并无实际规定。故本条的规定是亮点之作。


第二十四条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是有关案卷保存期的具体规定。相比较诉讼案卷时间期还是相对较短。


第二十五条 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或者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解读:本条是对于仲裁保密规定。其中第二款为新增加条款,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这与商事仲裁较为接近,体现了仲裁的协商性,与诉讼程序相比还是要宽松许多。


第三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规则第二条 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读:本条是新增加条款,是对于仲裁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其中,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对于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解读:本条是有关仲裁时效中断的具体规定,与老款一致,与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中断的规定类似。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解读:本条是有关仲裁时效中止的具体规定,与老款一致,与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中止的规定类似。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解读:本条是有关仲裁立案的程序性规定。与旧款相比,仲裁申请书增加了应列明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号码。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捺印确认。而对于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一次性告知。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解读:本条为仲裁委员会对于符合相关条件应予立案的规定。与旧款相比增加了第(三)款: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删除了“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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