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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咨询撤销劳动仲裁类案件裁判规则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9-05-27 10:57:42

 

广州劳动咨询撤销劳动仲裁类案件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1:

只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才可以申请撤销,且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撤销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内民终12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辖终89号

 

裁判规则2:

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的范畴,不可轻易扩张解释。根据我国当前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仲裁的仅有裁决书,不包括仲裁调解书。法律未授权人民法院行使撤销仲裁调解书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行使。【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终43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659号

 

裁判规则3: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委员会已经裁决但在原仲裁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补正是对原仲裁裁决书的补正,系对原仲裁裁决书中存在的技术性错误予以纠正,不具可诉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终619号】

 

裁判规则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裁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类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裁决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类案件。

劳动争议类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而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一终字第00220号

 

裁判规则5: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申请撤销的标的,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已受理的应予裁定驳回起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民终217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民终字第416号

 

裁判规则6:

仲裁裁决书中同时包含了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依法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应当告知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160号

 

裁判规则7:

仲裁委员会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请、作出同一案号的终局裁决及非终局裁决,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规定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非终局裁决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民终字第113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民终字第126号

 

裁判规则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过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该条规定是指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承建方将其建筑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或具有矿上勘探或开采资质的矿上企业将其矿上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于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或矿山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但是否承担用工责任和确认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属于两个范畴的问题,不能依据需要承担用工责任的法律条款当然推定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3民终346号

 

裁判规则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申请撤裁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条款所规定的情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212号

 

裁判规则10:

根据人民法院对仲裁案件实行程序监督的原则,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理的重点是所涉裁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委员会实体审查处分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程序审查范围,对事实方面的异议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特62号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粤04民特131号

 

裁判规则11:

关于仲裁委员会实体处理上的异议,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应当审查的范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主张原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于对事实的认定,对证据的采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列举的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的范围,该撤裁理由不能成立。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344号

 

裁判规则12:

仲裁委员会实际组织的仲裁员与送达应申请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载明的仲裁员不一致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的规定;

仲裁庭审后,原仲裁申请人补充提交了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即予采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的规定。以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正确裁决,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342号

 

裁判规则13:

同一仲裁裁决书中的被申请人,只要其中一个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被法院裁定撤销的,即使其他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时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鉴于另一裁定书已将该仲裁裁决书的实体予以了撤销,故,法院在本案中亦应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特90号

 

裁判规则14:

与商事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不同的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案件,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并对此不服的,应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申4903号

 

裁判规则15: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仲裁委员会宣布原仲裁裁决书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因此,如若仲裁委员会发现原仲裁裁决确有错误,劳动仲裁委员会有权依据同一事实重新作出仲裁裁决并撤销原先的错误裁决,属自我纠正。

 

裁判规则16: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若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依法应当撤销的法定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特215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特48号

 

裁判规则17:

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即便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在当事人未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有权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在此基础上,当事人不得再以仲裁裁决超过裁决期限为由申请撤销裁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特117号】

 

裁判规则1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的规定,仲裁裁决书是否适用一裁终局应当以仲裁裁决书的记载为准。当事人就仲裁裁决是否属于一裁终局提出异议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2民特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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