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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律师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疑难问题的认定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9-05-29 15:10:36

广州专业律师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疑难问题的认定

劳动咨询:广州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倒逼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即: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典型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认定不存在争议(在此不作赘述),只要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又真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合同期限内都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本文旨在梳理在特殊情况下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认定的疑难问题。


一、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为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实务诉讼中,有时会出现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尤其是在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劳动者能否据此要求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


仲裁或者诉讼中一般认为,劳动者无权以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方面是,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等同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只有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情形,才会被认定为无效(不区分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的过错)。也就是说在被认定无效之前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未签劳动合同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却存在着真实的用工关系。


另一方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而没有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比如(2016)渝01民终243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杨永胜在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二审法院驳回了其要求双倍工资的请求。


另外,劳动合同是否被认定无效,不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的;而是需要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来确认。


二、非法用工单位能否主张未签合同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旨在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包括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同时,也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


而非法用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登记的、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期限届满的),无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缺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用工单位”的范畴。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该单位或者出资人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因此,在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纠纷中,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就像(2016)京0115民初11734判决书一样,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非法用工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


三、关联公司中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


关联公司是指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主要是人的关联和利益的关联。


在关联公司中,在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从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是从工作地点、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紧密程度(权利与义务方面)等层面来认定。


在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后,仍须考量关联公司之间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必要的诉讼技巧:如何确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


广州劳动律师认为:基于关联公司关联特性(人或者利益的关联),对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认定,要审查用人单位是不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否独立承担责任。如果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比如母公司与子公司),可以各自承担独立责任,可以选择用人单位为被告诉讼。如果是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比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可以选择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四、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对于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对此情况应认定为用人单位无过错,不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否则,不分青红皂白,只要认为未签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无疑对于用人单位过于苛责。


但是,用人单位需举证对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过错;如果不能举证证明系不可归责于单位的原因,则仍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其中,对于“不可归责于单位原因”的认定,可以借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关于“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的解释: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不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内或者哺乳期内的,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的、及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及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五、用工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下是否仍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尚存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在法律意义上订立了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工作满一年后,用人单位不立即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继续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但是,实践中较为认同的观点是:用人单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应被认作为法律拟制条款,在法律意义上,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也就是说,此时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义务已经转变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承担的用工义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六、结语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作为一种惩罚性义务,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分不同情况加以具体认定,进而巧妙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实现劳动者依法维权与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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