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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律师——“激情杀人”嫌犯胡某是否担责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9-06-14 15:18:20

广州专业律师——“激情杀人”嫌犯胡某是否担责

  2月18日中午12时25分,在武汉市武昌火车站附近,发生了一起恶性杀人事件。犯罪嫌疑人胡某东因每碗面一元钱的差价,与面馆老板发生口角,持菜刀将面馆老板姚某的手脚和头颅砍下。

说明: IMG_256

        胡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激情杀人,什么是“激情杀人”呢?

       “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故意杀人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实践中往往对情节较轻的几类犯罪从轻或减轻量刑,如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基于义愤的杀人、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情杀人、受被害人请求的杀人等等。

       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只是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力上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犯罪。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不同,行为人没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主观恶性不如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大。 

       “激情杀人”在国外刑法中有很多的立法例,但在中国刑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那么,“激情杀人”是否存在?在刑法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情形中,就有激情杀人一类,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将其杀死。当然,激情杀人也有严格的法律限定,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自己的辨认能力或自我控制能力;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据报道,本案的起因是因为受害人在自己行为不当的情况下对胡某进行言语上的侮辱和肢体上的“教训”,使得胡某羞愤交加,丧失理智,进而持刀泄愤杀人。据此,可以认定胡某属于激情杀人。

        但据了解,胡某东是四川达州宣汉县三墩乡龙虎村人,2016年10月26日,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向胡某颁发了残疾人证,残疾登记为“二级”。胡某持有的残疾人证又是否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呢?

说明: IMG_257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知,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一般由公检法机关向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并由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而本案中的嫌疑人胡某所持有的残疾证,是由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并非由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其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的依据。

       行凶后的胡某,在旁观者报警的情况下,没有伤害他人,也并未试图逃跑,而是站在原地不动,等待警察抓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即使进过鉴定证明胡某精神正常,也不足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巨额的赔偿,仍然是笼罩在胡某家人头上的一重阴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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