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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受案范围是否包括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纠纷?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9-10-09 12:46:45

人事争议受案范围是否包括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纠纷?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明确规定了企业对于劳动者人事档案管理的义务,且因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移转手续发生的争议,法院应当受理[1]。北京市的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者丢失档案应当承担的责任[2],一般判决赔偿不超过六万元。

而在人事关系中,主要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组通字[1991]13号)[3]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2月18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发布)对工作人员的档案进行管理。事业单位有配合其工作人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义务[4],但未明确事业单位未能履行义务时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对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和人事争议受案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目前尚未明确人事争议受案范围是否包括人事档案纠纷。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的依据为《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修)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原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三)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2017年新修订后该条改为“(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依据则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以下简称《人事争议规定》),其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可以看出,目前法院对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的规定窄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辞职、辞退”在人事关系中有其特定含义,“辞职”指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失效]》(人调发[1990]19号)提出的辞职,“辞退”指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失效]》(人调发[1992]18号)进行的辞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有判决对“申请调离”引发的争议不予受理[5]。而“终止人事关系”不仅包括“辞职、辞退”,还包括因调动、自动离职等终止人事关系的情况,故修订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增大了。

人事档案纠纷是否属于因终止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存在解释的空间,无法确定。但如果事业单位与其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签署的聘用合同中包含了关于转移人事档案的约定,无疑应当属于“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 

 

 

二、相关案例分析[6]

 

从司法判例来看,北京市法院对于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档案发生的纠纷是否受理,口径不一。具体分析如下:

(一)多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主要依据前述《人事争议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需要符合“辞职、辞退争议”或“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两个条件之一的才予以受理[7]。

(二)予以受理的仅有十个案件,重点分析如下:

六个案件中双方签署了聘用合同

 

1

亓伟与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8]

该案中,法院认为聘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后的人事档案的转移事宜,故员工要求单位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的请求,属于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并判决单位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并协助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2

林舜宁与航天通信中心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9]

该案中,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书》,法院认为该案系基于单位是否需要为员工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所产生的纠纷,而《聘用合同书》及其附件对该案诉争的内容进行了约定,因此属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上述两个判决来看,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合同中规定了人事档案相关问题才能受理。

 

3

徐绿婷与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10]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法院认为聘用关系解除后,单位应当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人事档案关系转移手续。但员工要求支付其迟延办理离职及档案转移手续给其造成的损失10万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同时员工要求开具解除人事关系证明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4

张艳新与北京市昌平区精神卫生保健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11]

该案中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法院判决单位为员工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但对予以受理的原因未进行充分说理。

5

王文利与北京华信医院(清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2]

该案中,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法院判决单位应为员工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并协助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及档案调转手续,但对予以受理的原因未进行充分说理。

6

王京晶与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13]

该案中法院认为双方聘用关系已实际解除,对于员工要求单位为其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对予以受理的原因未进行充分说理。

 

从上述四个判决来看,法院并未强调双方应当在聘用合同中规定人事档案转移的相关问题,才予以受理。

 

四个案件中双方未签署聘用合同

 

1

高山与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14]

该案中,法院认为解除人事关系后,单位应及时为员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但员工未就因此导致其无法就业、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损失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支持。

2

郭杰等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15]

该案中,法院认为在员工被开除公职后,在员工档案移转处理过程中,单位存在一定过错。因未及时处理档案移转,客观上确实会给员工造成一定损失,酌情判决赔偿5万元。

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韩守元与《人民铁道》报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中[16],法院认为,单位于1993年3月15日对员工作出了开除公职的处理决定,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开除公职后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员工的起诉,应予驳回。两个案件中,法院的观点相互矛盾。

3

周方等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17]

该案中,法院认为人事关系确定解除后,单位应根据人事档案移转的相关规定,及时将员工的人事档案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员工也应主动联系存档单位并要求单位将其人事档案转出,因双方均未积极履行己方义务,故双方对人事档案未及时转出均负有责任。因员工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诉请的各项损失均为单位单方原因所致,但单位未向周方开具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是导致员工无法与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原因,单位的过错程度大于员工,故酌情判令单位赔偿员工五万元。

4

廉振与北京市顺义区农机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18]

该案中,单位明确认可其将员工的档案丢失,法院认为档案的丢失必然会对员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影响员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单位应当赔偿档案丢失给员工造成的合理损失。因员工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损的具体情况和数额,故酌情确定单位赔偿员工因档案丢失所产生的合理损失6万元。

但在其他因单位丢失档案,员工要求赔偿的案件中,法院均不予受理。[19]

 

另外从检索结果来看,由于人事档案转移引起的要求办理退休或者要求赔偿养老金损失的纠纷,法院均不予受理。

 

 

三、小结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尚未明确人事争议受案范围是否包括人事档案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存在不同的理解。多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是有少数法院予以受理,并参照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建议尽快出台相关规定,进行统一规范,对司法实践进行指导,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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