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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介绍对象为名拐卖妇女 买卖双方均被判刑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马俊哲  时间:2019-03-20 16:10:40

 

 

近日,一起大型拐卖妇女、儿童案经过近两年时间侦查、公诉,在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宣判并生效,涉案12名被告人全部服判,无人上诉。该案庭审中,曾企图以介绍对象为名掩饰自己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被告人经法官审理,认识到自己罪行无法推却,当庭认罪,请求法官从轻处罚。8名拐卖者获刑罚金的同时,4名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被告人也均获刑。

  何某某、李某某、严某某、黄某某均为广西籍患有精神疾病女子,20145月至201610月期间,4人被廖某某、黄某某等8人先后从广西贩卖至赤峰市宁城县。廖、黄等人收取11万至4万元不等中介费后,均将被害人卖给买方儿子为妻,所得款项被瓜分挥霍。4名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子中,部分女子已属二次转卖,首次被拐卖成家后,被婆家抛弃转卖,收取彩礼后交入人贩手中。此外,该案还审理了被告人廖某某拐卖一儿童的犯罪事实。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廖某某等多人拒不承认自己拐卖妇女、儿童罪行,以介绍对象为由开脱。多名被告人声称自己不知被害人系被拐妇女,只想为两家人介绍对象,收取的钱财是事成后买方主动付的介绍费,且介绍对象后,双方登记结婚,是合法婚姻。

  在主审法官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对抗。公诉方认为,介绍婚姻收取财物是指在男女双方居间介绍,经过时间接触,缔结婚姻,而此案中,被拐卖妇女人身自由被限制,根本丧失自主决定自由,且被害人与买家见面后,几天便促成婚姻。被告人将精神迟滞、缺乏自我表达意志的妇女作为商品买卖,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且被告人均具有主观故意并实施客观行为,应该认定被告人有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拐卖妇女犯罪与普通的介绍婚姻行为具有本质的差异。首先,被告人并非只单纯的应他人要求介绍婚姻,而是积极出卖妇女,同时牟取非法利益。其次,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看,被害妇女经鉴定患有精神发育迟滞,无行为能力,无法对他人介绍婚姻的行为做出判断,缺乏自由表达意志的能力,出卖行为既无法使妇女获益,也无法保障妇女未来生活,反而严重侵犯了该妇女的人身权利。最后,被告人索取大额非法利益,其非法牟利的价格与出卖妇女对价,而非与介绍婚姻行为等价。因此,被告人辩称其介绍婚姻的观点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廖某某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黄某某等7人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对其8人判处了十一年至两年半不等的刑期,追缴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十万元至三千元不等罚金。孙某一、孙某二、张某某、于某某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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