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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四大区别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9-05-10 13:34:31

人事争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军队聘用单位在人事关系解除和聘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因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争议。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区别,如在纠纷处理程序上都需仲裁前置,在仲裁时效上都适用一年期限等,但是又在争议主体、受案范围、实体认定和管辖方面存在区别。为了便于实务操作,避免混淆,现将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主要区别予以列明。

一、主体不同

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主体一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军队聘用单位等,另一方是与之形成聘用合同关系的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是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社会团体”是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军队聘用单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在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文职人员的单位。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

 “用人单位”为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依据合同约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的自然人。

二、受案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只限于两种,一是解除人事关系的争议,二是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三条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理的人事争议案件有五类: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是我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从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看,劳动仲裁机构受案范围较人事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宽泛。

三、实体法律适用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明确“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从司法解释可见,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只是在程序上适用法律相同,如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但是在实体认定上适用法律仍有区别,如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在实体处理上适用的法律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3、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等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常用的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7、《工伤保险条例》

8、《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9、《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10、《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1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

四、管辖不同

按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章规定,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实行“级别管辖原则”。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中央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的是“地域管辖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除了以上四大区别之外,还有其他方面的差别。了解二者之间的区别,有利于法律人士在纠纷发生后迅速梳理思路,尽早找出解决途径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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