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8876521

成功案例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民事纠纷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维护了众多...

MORE>>

专业领域

广州律师的业务领域范围具体法律服务包括:   广州法律顾问律师   1、解答法律...

MORE>>

媒体报道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多年来,在办案理念中形成了“案件没有大小之分,每个案件都要认...

MORE>>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成功案例正文

广州专业律师——论无效合同的时效适用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9-06-26 17:23:48

广州专业律师——论无效合同的时效适用

(一)各国关于无效合同的认定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于涉及无效合同的纠纷,关于无效合同的认定,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各国的立法中明确规定的并不多见。但即便是不多见的规定中,关于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亦有着截然相反的规定。一是主张适用诉讼时效——《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845条就明确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履行合同之诉,不履行合同之诉和宣告合同无效之诉,如果在十年内未提起,则禁止再提起。” 《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亦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30年的时效而消灭……,”二是主张不适用诉讼时效——《意大利民法典》第1422条规定:“宣布无效的诉权不受时效届满的制约”。


  至于我国的立法对于无效合同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问题的处理上,因学术和司法界都没有明确统一意见,导致了立法部门对此采取了明确的回避态度。因立法的不明确,又反而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


  (二)司法实践对于无效合同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现状


  (1)法院认定确认合同无效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且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两年


  案例一,王某明诉邓某祥等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审理法院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案号:(2011)津法民初字第3552号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刘某钱、韩某秀提出本案提起诉讼过时效的问题,因确认合同效力之诉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而本案从签订合同至起诉之日尚未过2年,因此不存在时效问题。而因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被告邓某祥应当返还购房款以及对被告刘某钱、韩某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2)法院认定确认无效合同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案例二,河南北方永盛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审理法院为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1)洛知民初字第49号),审理法院认为:“魏某以已经消亡的企业的名义和被告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合同;原告请求确认涉案的《商标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的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超过诉讼时效及超过1年除斥期间的主张均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


  由上可知,在不同的民商事审判中,因无统一法律规定,导致法官对于认定合同无效性质的认识之差异,更重要的是两法官对于诉讼时效与法律公平价值取向的不同,因而导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法律判决,案例一中判决确认无合同无效应适用诉讼时效,在于法官认为合同是否有效,当属于权利人自己的民事权利,国家不应予插手处理,所以,当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会在一定的时间内丧失胜诉权。更重要的是,法官认为,在处理正义与效率的关系上,确认无效合同应适用诉讼时效,于调处法律的公平与效率更有意义。而案例二中的审判法官认为,确认合同无效,系国家公权力应有之义务,对于无效的合同,无论在什么时候发现,均应予以撤销,并没有例外的情况,从对比正义和效率而言,正义永远处于第一位。


  (三)学术界对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争论


  在学术界,对于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亦存在不同的争议。主要有三种,分别如下:


  1、主张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主张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有如下三点:第一、无效合同是法律对于合同所作的否定、消极的评价,这种评价的存在,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法律规定没有进行修改之前,这种评价恒在。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则直接违反了法律的所作评价的意义。对于这种观点,笔者将之命名为无效合同的认定不适用诉讼时效之“评价说”。第二、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利人可以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这才符合无效合同的本质。假如无效合同在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因为时效的原因,导致了因订立的非法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合法有效,这显然违反了公序良俗、违背了立法宗旨,更违反了无效合同的本质属性,笔者将这种观点命名为无效合同的认定应适用诉讼时效之“本质说”。第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确认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合同无效既是法院的权力,无需要当事人的积极主张,但认定合同无效更是其义务,既是义务,也就更谈不上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了,笔者将这种观点命名为“职权说”。


  2、主张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主张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主要有如下两点: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本文在前已论述,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并无明确的规定,在其他法律并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之下,确认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完全符合法律之规定,笔者将此理由命名为“合法说”。第二、如果对于主张合同无效不加以时间上的限制,那么这种处理方式亦违背了民事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假设,基于前无效合同的约定,合同双方进行了商品的交易,而第三人出于善意,与上一手进行了交易,并取得了该商品,如果这种情况下仍机械地认定可以不计时效,随时确认合同无效,这不但使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更显而易见的是侵犯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笔者将这种理由命名为“避免侵权说”。


  3、折衷适用诉讼时效


  此外,还有人主张折衷说,这种观点主张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应从该合同是相对无效还是从绝对无效的角度进行区别对待。我国在原来的合同法理论中,并没对所谓的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进行划分,所谓的绝对无效合同,即系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认定其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应当受任何时间的限制。 这就是所谓的公共利益,应予永久保护之意,因此,如果是绝对无效的合同,确认其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谓相对无效合同,一般认为,凡属于《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都系相对无效合同,因为这种合同损害的仅是第三方的利益,而非国家或集体的公共利益,因此这种合同并非一定无效,如果第三方同意他人通过合同方式损害自己的利益,那么这种合同既无撤销的必要,又因为合同的相对性及闭合性之特征,在合同的相对方及受损的第三人都不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下,合同违法之事实就难以被认知,更遑论提起及确认合同无效了。对于这种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私权利,是否主张是权利人的自由,法律不应过多的干涉,既然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则是其对于自身民事权利的漠视,这种情况下,显然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

 

(三)对于认为无效合同的认定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理由之评议


  笔者认为,认定合同无效,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针对于认为无效合同的认定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确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却存在误区。首先,关于“评价说”的论述,笔者认为,这种理解误解了诉讼时效的概念,混淆了本质与表象的区别。合同无效,并不仅仅系一种评价,更系一种事实,适用诉讼时效指的仅仅是司法部门不再依法作出这种消极的评价,但也不否认这种合同无效的事实的真实存在,这系两种不同的概念。其次,关于“本质说”的论述,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错误的理解了设立诉讼时效之本质意义,设立诉讼时效,其本质毫无袒护非法行为,打击合法利益之意,相反的是,其目的恰恰是通过诉讼时效的设定,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其权利,以免因时间过长导致权利所对应的标的灭失,或因为时间过长,导致相应的可主张权利的证据灭失,因此,设定时效,无论从目的还是结果上来看,都对于权利的保护有极大之意义。由此可见,“本质说”的理由依据不足。再次,关于“职权说”,笔者认为,该学说是对于司法程序的误读所致。诚然,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认定合同无效,但法院认定无效的前提是要有相应诉讼程序的启动,在权利人没有主张与无效合同有关的权利之前,法院是不应该主动对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进行评判的,而法院在对于权利人所主张权利进行评判之前,权利人诉权的胜诉权是否在诉讼时效内,则是法院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若你遇到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你向广州专业律师马俊哲律师团队进行免费咨询,联系电话:13580481303(微信与电话号码同号,欢迎添加微信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广州专业律师马俊哲律师专业团队为您解决你遇到的法律问题。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