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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以冷静期调解结案的探索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9-10-15 13:57:01

广州专业律师——离婚诉讼以冷静期调解结案的探索

【案情】

  原告瞿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12月二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5年3月,瞿某与张某生育一女。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18年7月10日,瞿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张某表示,自己愿意做出改变,善待妻女,努力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瞿某亦表示,愿意给张某一次机会,但如果张某在今后的生活中不做改变,其会再次起诉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瞿某与被告张某为婚姻设置六个月冷静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六个月冷静期内均不得起诉离婚;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瞿某承担。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评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婚姻家庭结构的稳定性逐渐减弱,婚姻家庭解体诉讼逐年增加。为积极应对婚姻家庭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矛盾化解难度不断加大的现实情况,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2016年5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在改革中,部分法院创新提出了“离婚冷静期”的概念。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设置冷静期。而本案即是基层法院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创新式应用。

  1.以民事调解书设立离婚冷静期符合法律规定

  离婚冷静期制度自提出以来也有不少争议,其焦点问题在于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和诉权。法院通过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方式设立冷静期,亦可在合法框架下,实现有效防止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四十条中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可以设定冷静期,即离婚冷静期有法律依据。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意见中的冷静期是诉讼期内的冷静期,而本案中的冷静期则是诉讼后的冷静期,二者虽具有不同之处,但设置冷静期的目的均在于防止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其次,民事调解书的出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且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当事人经法院调解同意暂缓离婚事宜。换言之,双方当事人对于婚姻冷静期已达成合意,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加以确定,不侵犯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最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离婚冷静期为自调解之日起六个月,不违反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即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冷静期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期限的上限,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2.民事调解书中设立离婚冷静期之益处

  冷静期,是解决坚守离婚自由法律、权利底线与抑制离婚率快速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矛盾的折中办法。很多时候,一些人特别是年轻人到法院起诉离婚往往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是出于一种赌气或是一时冲动下的选择,其实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还有挽回和修复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法院通过组织调解,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可以让当事双方在冷静期内进行情绪调整、婚姻救治和理性选择,从而有效避免冲动离婚情况的出现。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未能和好,一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的,可能会以判决不准离婚结案。与之相比,通过设置冷静期调解结案更具有优势。首先,对于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其在心理上会认为,给予离婚缓和期的是同意调解并设置冷静期的原告而非判决不准离婚的法院,其会更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冷静期,并努力修复婚姻关系。同时,冷静期的设置,也会在心理上给不同意离婚一方解决婚姻矛盾的紧迫感,促使其积极采取措施挽救面临解散的婚姻。其次,对于诉请离婚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设置冷静期也比判决不准离婚更宜接受。原因在于,一是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需要经过开庭、宣判等诉讼程序,还要等待宣判后的上诉期,才能开始计算下一次提起诉讼的时间。而通过调解设置冷静期,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大大缩短诉讼时间。二是调解相对于判决,更具有柔性,也有利于其在冷静期内与对方相处以及矛盾化解。

  如本案情形,妻子既愿意给丈夫一次机会,故不追求判决离婚,但又不愿意吐口和好,更不愿意以和好撤诉,以冷静期调解结案,系各种结案方式中最为适宜、最为贴合当事人需求的,对丈夫可以形成解决问题的紧迫感,促使双方积极化解婚姻矛盾。

  与诉讼期间内设置离婚冷静期相比,以民事调解书设立冷静期结案,还能够有效缓解审限压力,同时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若你遇到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你向广州离婚律师马俊哲律师团队进行免费咨询,联系电话:13580481303(微信与电话号码同号,欢迎添加微信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广州离婚律师马俊哲律师专业团队为您解决你遇到的法律问题。

 

广州离婚律师——离婚协议中的300万现金怎么付?双方求助“现金提存公证”

离婚财产分割,一直以来是困扰离婚人群的一个重要问题。

       市民黄女士(化名)最近因财产分割困难,无法顺利办理离婚手续。因为财产中有300万的现金部分,黄女士害怕丈夫赖账,所以迟迟拖着不肯办理离婚手续,让两个人都十分痛苦。

       因为300万现金,双方吵了半年多没结果

 黄女士与丈夫今年初开始协议离婚。黄女士丈夫同意分割一套价值500万的房屋和300万现金给黄女士作为补偿,黄女士同意协议离婚。就在两人即将办理离婚手续时,黄女士丈夫提出,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先签协议,然后300万现金分几次支付。

       对此,黄女士坚决不同意,她认为丈夫是在耍手段。她表示,如果丈夫不提前支付300万现金,事后找各种理由不支付,自己一点讨要的办法都没有。离婚都吵了半年多,难道还要为了这些现金再去法院打官司不成?因为这个原因,双方的离婚事宜再次被搁置下来,而且矛盾越来越大。

       现金提存公证,解决现金财产分割问题

为了能尽快解决问题,两人来到南京公证处求助。公证员表示,可以用现金提存公证的方式解决纠纷。双方约定:“男方于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支付女方人民币三百万元”。

       然后签订协议,内容如下:

       1、男方在签订协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300万元打入南京公证处指定账户。公证处在确认收到男方的上述款项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出具公证书,公证书由黄女士领取;

       2、在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黄女士将所持有的离婚证原件提交给南京公证处用于核实;

       3、南京公证处在依据公证程序完成对离婚证书真实性的核实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男方存放在公证处的3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转至黄女士指定的银行账户;

       4、自协议签署后的37个工作日之内,男方不得要求取回存放在南京公证处的上述人民币;

       5、自协议签署之后超过37个工作日,黄女士未将所持有的离婚证原件提交给南京公证处用于离婚事实的核实的,南京公证处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300万元存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转给男方。

       有了这样的公证形式,黄女士可放心办理离婚协议,保证她离婚后能放心拿到300万现金;同时,公证提存也保证了黄女士丈夫的资金安全。最终,双方办理了现金提存公证,在签署离婚协议后,黄女士顺利拿到了300万元。南京公证处张鸣公证员告诉记者,现金提存公证,现在用得越来越多。不仅是离婚财产纠纷,在其它很多财产分割过程中,也能起到解决纠纷,保障双方权益的作用,目前南京公证处每年要办理20件此类公证,未来可能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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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夫妻共同财产被查封冻结,法院是否仍可以判决离婚?

案例一


本律师亲自代理原告丽丽(化名、女)诉被告金金(化名,男)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7)苏0506民初××号、(2018)苏0506民初××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丽丽与被告金金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染,双方产生矛盾,于2014年×月开始分居至今。2014年,原告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念及夫妻感情不易申请撤诉,吴中法院准许。2017年×月,原告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吴中法院出具(2017)苏0506民初××号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双方婚后购买了苏州市××房屋一套,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因贷款未还清目前仍有抵押登记,因原告有债务于2015年×月、×月被吴中法院依次查封。


原告第三次诉讼离婚,(2018)苏0506民初××号,诉求:1、判令双方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要求将夫妻共同房屋一套依法分割,才同意离婚;不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应由其抚养;原告因有对外担保之债,被吴中法院查封,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之债,应由原告独自承担。双方购买上述房产尚欠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本案争议焦点】


夫妻共同共有房屋一套,已被法院查封,法院可否不处理该争议房产,直接判决离婚?


【本律师代理词】


本律师代理了原告第二次、第三次诉讼离婚,原告离婚意愿坚决,在多次与法官电话沟通之后,书写多份代理词寄送给法官,现代理意见归纳如下:


一、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虽然已被法院查封,但对判决本案离婚不存在因果关联性。若本案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会侵害债权人利益,故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处理。


1、原告在起诉时“诉讼请求”中并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完全可以只解除婚姻关系,对夫妻财产不予处理。


2、本案双方夫妻共有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本案若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可能会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参看湖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湖吴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该案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也被法院查封和冻结,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对可能会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并判决离婚。


3、被告如需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以向法院另案起诉,本案完全可以不处理,避免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二、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完全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


1、双方自2014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时间已达3年零九个月之久,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


2、2014年,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2017年2月16日,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本案属于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原告要求离婚的意志非常坚定,双方自分居以来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


3、本案庭审笔录中第6页,被告也自认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已经明确自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三、从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利考量,应尽快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1、原告1981年11月18日出生,现已经36周岁,属于大龄女青年,原告渴望尽快从这段糟糕的婚姻中解放出来,重新开始新的人生生活。


2、婚生子曹吴俊一直由原告独立抚养,且儿子也自愿跟随原告生活,为尽快给孩子一个安静温暖的家庭,原告与孩子都需要尽快从这个“支离破碎”的家庭中走出来,望法院站在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中考虑,尽快解除这段糟糕的婚姻关系,给原告和孩子一个光明阳光的未来。


综上所述,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虽然已被法院查封,但对判决本案离婚不存在因果关联性,法院完全可以在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处理的基础上,直接判决离婚。另外,双方已经分居近四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完全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从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利考量,法院也应尽快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吴中法院认为】


本案双方均表示已无和好可能,且已分居近四年,原告也曾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分割,因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未经法院准许不得占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上述查封系因原告对外负债所致,故本院现不宜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双方可在查封解除后另行分割并处理相关债务。


【吴中法院判决】


一、原告丽丽与被告金金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案例二


本律师为说服吴中法院法官,通过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下述案例-案号:(2015)湖吴民初字第1728号,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已成年)。×年,双方因被告母亲的居住问题产生分歧,夫妻感情开始破裂。后被告于×年×日离家外出,被告未曾回过家,未曾与原告有过经济往来,双方经济各自独立,被告自认在分居期间有出轨行为。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房屋1、房屋2、房屋3、房屋4、房屋5,上述房屋均已被湖州市××人民法院和山东省××法院查封。此外,山东省××法院冻结了原告个人收入××元。


【湖州市吴江区法院认为】


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及取得的收入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理应予以分割。但因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已被湖州市××人民法院和山东省××法院查封和冻结,在上述两家法院尚未审理结束前,若本院依据原、被告的意思表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故本院在本案中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原、被告可待上述两家法院审理结束后另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承担债务。故原告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各自名下债务各自承担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陈某其余诉讼请求。


结语


1、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确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完全可以在不处理双方争议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直接只解除夫妻婚姻关系。


2、夫妻在离婚诉讼中,若共同财产被查封冻结,可在查封冻结解除后另行分割共同财产,当事人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可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


3、律师在代理此类婚姻诉讼时,应仔细与当事人商讨诉讼方案,避免“一把抓”的多重负担,将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债务分割、子女抚养权的法律关系适时的进行切割诉讼,勿因“复杂的财产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让当事人在婚姻的深渊中继续挣扎,应尽快帮助其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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