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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刑事庭审布局的若干思考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9-10-15 13:59:03

广州刑事律师——完善我国刑事庭审布局的若干思考

【中文摘要】我国现行的刑事庭审布局是根据1985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的规定》的精神,在审判台的右左侧分设公诉台、辩护台,诉辩两台呈外八字形,面对被告人。它是为适应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而设置的。但是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适当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由此形成了以职权主义模式为基础,兼具当事人主义某些特征的折中主义刑事诉讼模式。作为刑事诉讼模式基本载体的刑事庭审布局却没有作出相应的调整。这种状况已经明显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适应民众对司法文明和保障人权的期待,不适应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亟须加以完善。

【中文关键字】刑事庭审布局;刑事诉讼法;现代刑事司法制度

【全文】
 

  一、我国现有刑事庭审布局的缺陷和不足

  (一)不能充分体现控审分离的刑事诉讼基本内涵

  近代的刑事诉讼制度逐步确立的控审分离原则,是刑事诉讼制度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其意义不仅在于使国家司法机关内部有明确的分工,强化国家追诉犯罪的能力,提高诉讼的质量,更主要的意义在于使审判机关中立化,从而保证审判机关客观公正地审判案件。法官作为裁判者,对于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作用,法官中立不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和前提,还是司法公正的重要表现形式。在目前的刑事庭审布局中,形式上看似乎是法官中立于控、辩双方,控审是分离的,但由于刑事被告人居于被审讯的位置,是刑事庭审的客体而非当事人,加之公诉人先天具有的自我角色定位,所以实践中难以避免出现法官与公诉人共同审问被告人的现象。这一结构实质上体现的是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其本质上体现的仍然是“审检一体”,显然不能充分体现控审分离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内涵。

  (二)不能充分反映控辩平等的现代刑事诉讼原则

  控辩平等集中体现在法庭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同时在场,通过举证、质证进行法庭辩论,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对抗。控辩平等充分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尊重,有利于被告人接受判决;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公正,惩罚犯罪,保护无辜;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现代化,建立“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在现有的庭审布局中,法官高踞其位,公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分别向两侧延伸,对被告人形成了强大的心理压力,本应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被告人与辩护人隔离开来,两者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难以形成辩护的合力。在这种布局下,辩方力量过于弱化,控辩双方难以形成激烈、有效的对抗。特别是在指定辩护人的案件中,由于辩护人缺乏为被告人辩护的内在动力,控、辩双方力量更加失衡。这种刑事庭审布局与抗辩式审判模式所要求的“控辩平等、言词对抗”原则不相一致。

  (三)不尽符合保障人权的现代刑事司法目标

  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是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和任务的两个方面,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价值追求。刑事诉讼中的保障人权,就是保障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既包括被害人的权利,也包括被告人的权利。人格尊严是人权的重要内容,有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当然也是有违人权的行为。刑事庭审的被告人尚非罪犯,人格尊严应当得到尊重。关于被告人剃光头、穿囚衣的做法,目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它主要源于公安看守所或监狱的统一要求,从而成为多年来约定俗成的习惯。《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看守所在押人员行为规范》第十六条规定:“注意个人卫生,衣服、被褥要勤洗勤晒,不留长发怪发和长指甲。”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剃光头、穿囚服。现实中看守所在押人员之所以着囚服,可能是源于《监狱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以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第八条的规定服刑人员应“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而看守所借用了这些规定。监狱的服刑人员与看守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本质的区别,前者已经被宣布为罪犯,而后者只是犯罪嫌疑人,在法院没有作出判决以前,他们不能被推定为有罪的人。至于让被告人坐在囚笼当中受审的做法,源于1997年1月31日中央政法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下发的《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就刑事审判的法庭席位设置问题规定:“被告人席设于审判台正面,采用低栅栏。”其主要考虑还是庭审安全的因素。但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不断深入,庭审模式也必须走向法治化、人性化。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上,还体现在法院为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而设置的法庭设施等各个方面。当前,和保障人权、实现公正的刑事司法价值相比,庭审安全等因素理当置于第二的位置。

  (四)是有罪推定思想的一种表现形式

  有罪推定是指任何被指控为犯罪的人事先被假定为有罪,可以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而将其直接宣告为罪犯或作为罪犯对待;或者虽经司法程序才将刑事被告人宣告为罪犯,但这种司法程序是以假定被告人有罪为基础而设立并进行的。有罪推定是封建刑法文化的特征,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历史较长,封建刑法文化的遗毒不可避免地在司法人员思想深处有所表现。新中国成立以后,司法工作长期受“左”的思想影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在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头脑中依然存在。在长期的刑事审判实践中,有罪推定的思想还以不同的形式存在,现有刑事庭审布局就是其中一种。被告人不是身着便装与辩护人坐在一起,与公诉人平起平坐,而是身着囚服,有的时候还未去掉戒具甚至身处囚笼,成为受公诉人和法官共同讯问的对象。在这种情形下,被告人实际上已经被推定为罪犯,接着要做的就是通过庭审这个过程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然后处以相应的刑罚。

  二、完善我国刑事庭审布局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刑事审判方式发展的需要

  从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刑事审判方式主要形成了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折中主义三种模式。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方式,既非当事人主义,也非职权主义,而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混合式审判方式。它是中国司法传统、新中国成立后刑事司法实践、现代职权主义以及当事人主义几大要素的糅合。刑事审判方式是刑事庭审布局的基础,刑事审判方式的发展必然推动刑事庭审布局的发展。反过来,刑事庭审布局的发展并不是法庭上几个位置的简单调整,其所蕴含的“控审分离、审判中立、控辩平等”等刑事诉讼原则也会影响并深化刑事审判方式发展。比如,审判席居中并适当高于其他席位,体现了法官的超然中立,代表着法官由过去的主动讯问,转为消极审听;由主要依赖法官的职权调查,转为主要依赖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官要对双方发表的意见和提出的证据予以同等的重视和关注。再如,被告人席与辩护人席并肩设置,突出了被告人诉讼当事人的角色,使得被告人与辩护人可以在相互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辩护合力,从而加强与控方对抗的力量,使双方能够在法庭上平等地充分地举证、质证并表达各种意见,从根本上体现“控辩平等”原则。

  (二)是全面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需要

  由于受过去“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等旧的司法理念的影响,刑事庭审布局中体现更多的是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价值目标,忽视了保护无辜、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包括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方面,在经历了强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对“惩罚犯罪”的高度重视后,现阶段我们更应该强调保障人权的一面。在刑事庭审中,要把被告人真正作为一方当事人来看待,而不是看成一个客体,作为被讯问的罪犯来对待。尊重他的人格尊严,充分保障其应享有的各项权利。这也是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包括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体现。

  (三)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

  现有的刑事庭审布局体现更多的是一种以国家公权力裁决刑事案件的居高临下的诉讼指导思想,即职权主义思想。这种职权主义思想必然带来“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观念,对审判机关的中立地位造成较大冲击。司法活动的规律表明,审判机关的裁判权必须具有相对中立性。裁判不中立,裁判结果就会不公正,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就无法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是保障裁判中立地位的前提。改革现有刑事庭审布局是保障控辩双方地位平等,进而保障审判中立的有效手段。通过改革,控辩双方相对于裁判者呈犄角之势,从而进行激烈的对抗,而裁判者则超然于双方之上,冷静分析,合理判断,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决。

  (四)是推进刑事法治现代化的需要

  无罪推定作为一种思想和刑事诉讼原则,被世界上很多国家明确规定到宪法或刑事诉讼法当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基本上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和精神。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载体,刑事庭审布局也应当体现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理念和原则。除特殊情形以外,刑事被告人出庭时不剃光头,不穿囚服,而是自由地着装;除特殊情形外,不要对其使用戒具;废除带有强烈的囚禁意味的“囚笼式”被告席。这些体现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指向现代法治观念的新举措,不仅有益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提升审判机关公信力,更有利于彰显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有利于司法文明度的提升和刑事法治现代化的推进。

  三、完善我国刑事庭审布局的设想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庭审布局,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模式:一是传统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刑事庭审布局,比如美国刑事法庭的一般布局是被告人和辩护人坐在一起,他们或与公诉人席同居审判台一侧面对陪审团席,或与公诉人席并排同时面向审判席。二是传统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庭审布局,比如法国和德国的刑事审判法庭一般布局是检察官与法官并列而坐,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并列坐在庭下。三是作为现代人权理念重要策源地的北欧国家的刑事庭审布局,比如芬兰的刑事法庭布局接近家庭法庭、未成年人法庭的“圆桌审判”模式,凸显诉讼民主和人权保障,更具人文关怀色彩。根据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模式和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笔者对完善我国刑事庭审布局提出如下设想。

  (一)审判席置于法庭的正中后方,桌椅高于其他席位

  审判席中置且适度抬高,显示了法官超然中立的司法角色。审判席高于公诉席之上,自然也会削弱公诉人“控审一家”的优越感,进而促使其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去应对辩方的辩护。同时也有利于减轻辩护人、被告人的心理压力,使其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利。需要说明的是,审判席略高于其他席位并不代表着法官高高在上,也不意味着法官的政治地位就高于检察官,而是表明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的代表,在法庭上应当拥有主持庭审、认定事实、定分止争的权力。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法官席的位置普遍高于其他席位,比如美国、澳大利亚以及意大利等国,这种设置有两重意义:一是体现法庭尊严,象征法官在法庭上的崇高地位;二是从上面可以居高临下,观察整个法庭内发生的各种情况,便于法官掌控庭审过程,实施庭审指挥。

  (二)辩护人与被告人同席,列于审判席前方左侧

  我国现有的将被告人席和辩护人席分开的法庭布局限制、剥夺了被告人在庭审中及时有效地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庭审中辩护职能充分、有效地行使,应当改变这种布局,将辩护席与被告人席并肩设立。一些国家对此有很明确的规定,法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第317条明确规定:“庭审时辩护人在被告人身边,属于强制性规定。”同时改变现有控、辩双方面对旁听席的“外八字形”设置,改为控、辩双方垂直于审判席的相对平行设置,从布局上形成对抗之势,有利于控辩双方充分地展开辩论,同时方便控辩双方面对旁听席,方便他们面对法官,能够引起法官对双方庭审活动的充分注意,有利于法官及时形成对案件的判断,并对双方的庭审活动予以必要的引导。

  (三)除特殊情形外,被告人不戴戒具,不坐囚笼,不穿囚服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刑事庭审中被告人的是否穿着“囚服”作出规定。关于被告人戴戒具的问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第八条规定:“对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涉及重大案件被告人的开庭,可以根据安全需要使用戒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得使用戒具。”国外对被告人是否戴戒具规定不一。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18条规定:“被告人出庭时,人身不受拘束,仅有看守人员陪同,以防止其逃跑。”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判中,被告人的身体可不拘束。但是有暴力或逃跑企图的,不在此限。”据此,笔者认为,可以区别情况对刑事庭审中被告人是否着囚服、戴戒具、坐囚笼等作出规定:一是被告人出庭期间一律不穿囚服;二是被告人一律不坐囚笼;三是除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组织犯罪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类型,或被告人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的情形以外,对被告人不使用戒具。对于不使用戒具的,应当在被告人席后侧设置法警以加强戒备。如果是多名被告人,可以在辩护人席后分列几排被告人席,每排两侧各设法警,以策安全。

  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15年。这些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刑事司法实践也有了重大发展。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刑事庭审布局的完善应当被提到重要的日程上。正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应当对于刑事庭审布局作出明确规定。刑事庭审布局完善的内容虽然并不复杂,但“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完善过程中既要考虑现有的司法环境、司法人员素质和司法理念的惯性,也要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等诸多因素。要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多方协调,形成合力。目前,可以考虑先在基层法院开展试点,确保这项措施积极稳妥有序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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