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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9-10-16 13:18:35

广州专业律师——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如今,强资本,弱劳工的说法广泛流传。没有多少人怀疑这一说法的正确性。势单力薄的员工怎么能跟强大的企业相抗衡呢?尤其是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今天。正是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再一次把法律的天平毫不吝啬地倾向了劳动者。


 

 

  

而面对如此严厉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的心着实被提到了空中。HR们也在考虑各种应对之策。在此背景之下,来本所咨询有关“劳务合同”问题的客人也比以前显著增多了。

  

大多数客人的问题是,“对于一些流动性非常大的员工,企业如果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了录用手续,并且开立了社会保险账户,但是还没用一两个月,这些员工就离职了,这些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带来了很多的麻烦。那么,公司可不可以与这些员工签署劳务合同,由此来避免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各种严格的法律义务?”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存在不同的法律适用,签订劳务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企业所承担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格法律义务。但是,劳务合同并非普遍适用的良药,那么,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适用范围以及适用的程序,到底是什么样的呢?

  

首先来看一看,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顾名思义,劳动合同所对应的劳动关系,而劳务合同则对应的是劳务关系。这两种关系的根本区别取决于劳动关系的根本特点,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命令的权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人身依附属性。而劳务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提供服务的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如劳动关系紧密。但是劳务关系,也有更细的分类。有些劳务关系,可以说是纯粹由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而有些劳务关系,则被认定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除了一些重要事项如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要参照劳动关系的标准外,其他都是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的。

  

那么,企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签订劳务合同来取代劳动合同呢?

  

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对于“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退休人员”,在用人单位处提供有偿劳务,接受管理,但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条件的情况,构成特殊劳动关系,即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但是,在此情况下,即使签署劳务合同,也必须执行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的规定。其它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并且,也应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而其他比较常见的劳务合同,通常情况下,是以提供劳务服务为目的,服务提供者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用人单位存在松散的关系。例如甲与A单位签有劳动合同,利用闲暇时间兼职为B公司提供一定的服务,则甲与B公司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又如,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这些劳务合同都受民事法律调整,而不受劳动法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例如只服务于本单位,从属于本单位,并且接受本单位的管理),则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合同名称是劳务合同,但实际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要件,则发生争议之后,也会被仲裁机构、法院认定是劳动合同。从而无法避免劳动合同法下的权利义务。

若你遇到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你向广州劳动律师马俊哲律师团队进行免费咨询,联系电话:13580481303(微信与电话号码同号,欢迎添加微信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广州劳动律师马俊哲律师专业团队为您解决你遇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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