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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工伤私了协议赔偿金额比法定标准低27万有效吗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0-12-07 14:17:42

工伤私了协议赔偿金额比法定标准低27万有效吗?

王大路是江苏润达公司员工。2016年12月27日,王大路在工作过程中被车辆撞伤,当场死亡。2017年1月6日,公司与家属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一份,载明:

  现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亡情形,现甲、乙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

  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死亡待遇款(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35万元整,该款项于本协议订立时,乙方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到位,即一次性给付。

  协议第四条约定:上述款项给付后,双方之间的工伤、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劳动、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此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此类权利。

  第五条约定: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协议签订当日,公司向家属支付赔偿款300000元,2017年4月14日又支付赔偿款50000元。

  2018年2月5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大路死亡性质为工亡。

  事故发生后,王大路家属还获得肇事方车辆保险公司赔偿款共计795000元。

  王大路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

《工伤赔偿协议》履行后,王大路家属认为按照法定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为623900元(31195元×20倍),公司已支付赔偿款350000元,还需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73900元,双方发生争议。

一审判决:《工伤赔偿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审判决: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协议书是极端悲伤的情况下心智混乱所签,实乃迫于无奈,显失公平,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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