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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律师——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0-02-11 09:45:32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团队律师在日常接受咨询中来自劳动者的疑惑:

Q1:我想告单位,可是单位没有跟我签劳动合同,工资发的现金,单位不承认我是他们的员工,是不是不能告了?

Q2:单位跟我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只有一份给单位拿走了,现在单位把我炒了,我需要搜集什么证据才能告他?

Q3:我是在工地上做事的,这个工地工程结束了,公司就安排我们在其他工地上做事,从来没有回过公司,怎么证明我是公司的员工?

……

以上疑惑的中心围绕一点:什么证据能够证实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在多数劳动者作为申请人提起的劳动仲裁庭审中,很多用人单位也会自认为劳动者拿不出劳动合同,直接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抗辩,企图以此逃避劳动法律约束,不用交社保,也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工伤赔偿等。

用人单位真的可以就此高枕无忧吗?答案是NO! 

但是,劳动仲裁中无论是劳动报酬纠纷、工伤纠纷、解除纠纷还是社保纠纷,首先都必须确定劳动关系。而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依法向用从单价主张合法权益的前提,所以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一方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非常重要了,那么在实务中除了书面劳动合同这样直接的证据以外,劳动者可以搜集哪些证据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呢? 且听小编慢慢道来。

一、法律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具体的证据形式以及注意事项。

一、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是在国家机关部门形成的证据,证明力非常高,应当优先搜集。

二、工作证、出入证、厂牌、饭卡等证据。这一类证据必须有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实务中有的用人单位虽然给劳动者发放上述的证件,但没有盖章或者盖的章是用人单位私自刻印的内部管理印章,这样的话对方可能不确认印章真实性。所盖印章必须是经过登记备案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印章。

三、调岗通知、调薪通知等证据。该类证据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上面记载有存在劳动关系的内容,需要注意的事项和第二项是一样的,必须由用人单位盖章或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四、工资收入证明、工资发放转账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是用人单位的账户,但实务中有很多是通过个人账户所转,如果是个人账户发放工资的,该个人必须与单位存在密切联系,如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具有这些身份的个人账户,且最好是在企业信息中有登记的人员,这样即使是个人账户转账的,也可以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五、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等包含有劳动关系的录音、录像。这类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在实务中这类证据的证明力是很高的,但要注意的是录音、录像的主体对象必须是用人单位高级别的管理人员,防止录音、录像之后无法确认对方的身份。

六、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公司网站网页等证据。这类属于是电子证据,在使用时必须得确认这些电子数据的使用主体是谁,例如电子邮件必须确认是单位或高管等使用的,如果不能确认使用主体的,就不能单独的作为证据,对方也容易否认。公司网站网页的上存在能证明劳动者是公司的员工的。网页易修改和易删除,所以,建议要及时做公证

七、证人证言。其他劳动者的证言,最好是本人到庭作证并接受质询,但是实务操作中,很多工友基于怕事或怕麻烦,只愿提供书面证人证言,要注意证实该工友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已经自行确认了相关人员的身份,否则很多单位会一并否认其他工友的劳动关系。

八、其他,如聘用通知、入职登记表、报销凭证、值班安排表、公司体检记录、工作记录单、销售合同等,实际工作中这些书面文件大多都掌握在单位手中,员工有录像或照片即可举证,单位负责提供文件。

另外还有岗位证书、荣誉证书、奖惩通知单、在公司发表的本人刊物、带公司logo的工作用品、工作服等,也可以进行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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