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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律师——识别“公寓“的坑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0-02-11 09:46:22

识别“公寓“的坑

 

公寓作为近几年大热的产品,具备了许多没有足够资金购买住宅,却想买房居住或者投资的群众趋之若鹜疯狂购买的理由,如:房价低、位置好、不限购、租金高、装修精致等。然而本团队律师却频频接到当事人被“公寓”开发商花式坑骗,想要维权的咨询和委托,为避免更多当事人“入坑”,本团队特此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实务,警示欲购公寓者慧眼识别“公寓”的坑。

坑一:打着住房的名号,实为商业式的办公用房。

1、绝大部分公寓的规划用地性质都不是居住用地,而是商业用地或者是都市型产业载体用地等,甚至存在擅自变更规划用地性质,包装成可自住的商住公寓的严重违规行为。这对于购房者来说,不是简单的只是有产权年限之分,住宅70年,公寓40年。而是根本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甚至存在无法验收的情形。

2、开发商一般会隐瞒或避而不谈该地产报批时的办公用途,主打公寓户型,展示的样板间也会按照居家住户模式装修,从而让购房者误以为购买的是具有居住用途的公寓,直到验收后才知道公寓无法安装燃气,不能明火煮食,存在巨大的商业噪音,对日常居住存在重大影响。

坑二:化“卖”为“租”

    开发商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故意混淆或者误导买方,使其误认为自己是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部分购房者未仔细研读合同,草率签字,或者合同条款冗长、晦涩难懂,销售人员又百般催促,因而匆匆签字,却不想开发商在合同条款中将“买卖”表述为“转让”,而且实际上转让的并非“物业所有权”而只是“物业使用权”,通俗地说,也就是租了一个年限小于20年的房子。

坑三:半租半赠

部分“精明”的购房者或许不会入“转让物业使用权”的坑,也确实知晓自己实际上是在“租房子”,然而,即使公寓的房价相比周边住宅的房价低,但是若按照最长20年的租期,公寓相对小的户型格局,每个月的租金又相对畸高,这时开发商又会在合同中约定“使用期限20年,再赠送20年”,如此一来,也就相当于40年的租期,购房者算盘一打,便签了合同。然而实际上该合同约定违反了“租赁住房不得超过20年”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赠送”部分无效。

若你遇到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你向广州专业律师马俊哲律师团队进行免费咨询。联系电话:13580481303(微信与电话号码同号,欢迎添加微信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马俊哲律师专业团队为您解决你遇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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