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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如何处理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0-02-14 11:02:48

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如何处理

春节期间,我国在武汉市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疾病,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疾病是新型的传染性疾病,已经证实可以通过呼吸道在人与人之间进行传播,一时间,防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疾病的重任落到“口罩”身上,全国的口罩瞬间进入到严重“缺货”的状态。伴随着各地方政府出台各种规定要求在公共场所需要佩戴口罩,否则不许进入,口罩的价格随之疯狂上涨,上涨几倍到十几倍不等。

 

口罩作为商品,我国对商品本身的价格问题不会随意进行干预,但是如果出现特定时期内某种商品价格出现大幅变动,超出正常的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就会展现出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关的处罚,但是因为其完全不能满足本次疫情中对口罩价格哄抬行为的制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明确把这类在防控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处罚提升到刑罚的级别,这也是我国在防护疫情,对哄抬物价的行为进行明确制约的最高级别。虽然,《解释》是在非典防治期间制定公布的,但是应当注意,根据《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此件司法解释也将为其他可能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的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因而,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疾病防疫中同样适用。

律师提醒:

哄抬物价本身已经是破坏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在疫情中,哄抬有防疫作用且数量短缺的物资,更是可耻的行为。在全国人民团结防疫的情形下,我们应当对哄抬口罩价格的行为坚决抵制,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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