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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哪些情况属于违法解雇劳动合同?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0-07-24 10:42:18

哪些情况属于违法解雇劳动合同?

【案件基本情况】

林某于2008年进入M公司工作,任高级技术员。双方共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第一份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2月19日至2011年2月18日,第二份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1年2月19日至2016年2月18日。2014年9月25日早上6时,在林某独自值班期间,M公司锅炉房发生故障,林某·对此进行了处理,但此次故障还是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后M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法》将林某辞退,林某不服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后申请人向某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此案焦点在于界定原告的行为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判断原告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原告行为属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在仲裁阶段,被告提交了《征询意见书》、《报废产品统计表》、《xxx异常事情经过》、《xxx调查报告》等证据对事件经过进行说明。同时提交了《员工动态报告书》、《警告书》、《检讨书》、《征询工会意见书》、《离职移交手续报告单》以证明同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在程序与实体方面均为合法。以及提交了《员工手册》以及员工手册签名表以证实原告受员工手册约束同时违反了相关内容。其中员工手册第七章第2条第3点“辞退”中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规定或造成公司损失超过5000元,公司除按情节处以经济赔偿外,还给予即时违纪辞退。”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原告受《员工手册》的约束,且《员工手册》可作为法院审理该案件的依据。经审理,法院认为《xxx异常事情经过》、《xxx调查报告》属证人证言,原告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证人亦未到庭接受询问,因此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对于《报废产品统计表》,法院认为其内容同《警告书》中相关内容存在前后不一的情形,因此认为“在被告对其损失程度未作出准确统计之前已经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分”。对《检讨书》,法院认为其不构成原告对损失程度的自认。法院认为已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在此次事件中遭受的真实损失,如果确实存在损失,被告也未能证明损失完全是因为原告严重失职造成的。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同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可辞退的情形,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xxxx元。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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