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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律师——事实劳动关系知多少?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0-01-14 14:38:54

广州专业律师——事实劳动关系知多少?

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之目的,我国《劳动法》第16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0条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应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依据。但实践中,依旧存在着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签订无效的劳动合同或以各种劳务合同之名行劳动合同之实等乱象,导致“事实劳动关系”应运而生。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笔者认为,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应对劳动关系的建立适用硬性的书面合同形式要件,即只要存在用工行为,劳动者就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认清目前法律形势,否则将很有可能被依法适用《劳动合同法》第14条和第82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会带来两个后果,一是双倍支付工资;二是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笔者将在下文中,试从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表现形式和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最早“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是由原劳动部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的,该意见第1条、第17条分别规定了“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为其提供了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可见,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特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从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用人单位根据某种分配原则,组织工资分配,劳动者按照一定方式领取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工具。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

2、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他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5、因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兼职;停薪留职;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三、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2005年5月25日,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即使用人单位以各种方式不订立有效的劳动合同,也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提倡劳动者自己要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以避免日后在劳动仲裁或者诉讼中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用人单位也一定切忌因小失大,因为一旦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将有机率承担双倍支付工资和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不利后果。劳动合同的订立不仅仅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可以是用人单位自我保护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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