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0-03-16 10:10:58
在现实生活中,判决胜诉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资金链断裂,生活或生产经营雪上加霜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申请人常常问到,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导致的进一步损失能否要求承担呢?
就这个问题而言,如果从申请人角度考虑,要求被执行人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是一点也不为过的。但是,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实践中,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会确定金钱给付的具体金额及利息,同时会确定履行时间。如果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被告(被申请人)还应当承担加倍履行迟延利息。
也就是说,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由此带来的损失只能是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债务利息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比如根据当初的事实,按照约定的利息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债务利息。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对此情形,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而申请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予承担。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申请人一开始从自己亲戚处帮债务人借款120万,而债务人直到判决生效都未履行债务,由此导致申请人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了自己的亲戚,自己还背负了一身的债务。因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损失都不能由债务人承担。
作为债权人认为这样并不公平,确实对此显示公平,但法律有法律的规定,只能依照法律行使。
最好的做法就是像银行一样,做一定的风险防控。比如在民间借贷中,需要有抵押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让有履行能力的担保人担保,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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