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0-03-25 13:40:07
胡某与公司同时谢某在工作过程中因为某些原因二人遂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在撕扯过程中,二人分别使用工具铲以及工具斧砸伤对方,经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伤残。
人社局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胡一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接到群众反映,称胡某受伤原因是与他人打架,随后人社局依法进行调查,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在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和证据的情形下,错误作出的工伤认定。
胡某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其来回走动进行维修本身处于工作状态,在工作中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谢逊压倒引发撕扯而致受伤,均是在短时间之内连续发生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胡某受伤系因其个人泄愤所致,故人社局抗辩胡某受伤是因其个人泄愤,而非履行工作职责,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人社局调查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人社局上诉:胡一刀是与同事争吵并互殴受到暴力伤害的,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二审法院: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胡一刀的受伤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案情分析: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胡一刀在检修时不慎跌倒压在了谢逊压身上,双方发生撕扯后,被同事劝开后,胡一刀与谢逊第二次发生撕扯受到谢逊用矿用工具斧抓打伤,该暴力伤害与履行检修工作职责无必然的联系。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胡一刀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胡一刀的诉讼请求。
胡某申请再审:我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答辩: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对于互殴的危害有当然的认知,绝对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法院:胡一刀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在工作中与同事发生摩擦而打架受伤并不属于工伤,因此,在这里提醒各位,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遇到小小的摩擦应该第一时间向对方道歉,避免因为小小的事情,导致双方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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