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0-04-02 12:23:08
为建设美好中国,改善社会环境,将部分违建或影响美观的建筑拆除,在拆除过程中会产生许多纠纷,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是拆除时不合法,既然存在违法,房主就会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是否仅仅只有六个月的时间呢?或者说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就不能再延长了呢?我们来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情况:
案例:
2016年3月8日,拆迁人员到王先生家与王先生商量,说王先生的房屋年代久远,不再适合住人,根据政府颁布的文件应当拆除,王先生当即回绝,为什么呢?因为此次拆除没有任何补偿费以及补建房屋。
2016年3月12日,王先生外出办公,回到家中,房屋已被拆除,此时的王先生已经愤怒不已,就这样王先生气得重病,一直等到2016年9月15日才到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六个月的起诉期限,驳回起诉。
王先生不服决定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因病住院无法起诉,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适用两年的起诉期限,所以王先生的起诉并未超期。
【律师说法】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得知,行政诉讼并非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就无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应该适用哪些法条来说明起诉期限内,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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