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0-06-03 10:45:31
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未成年人轮奸案。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被告人许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份,李某通过QQ添加了未满14周岁的在校女生朱某某。不久后,两人相约见面,2019年3月20日22时许,李某通过QQ邀请朱某某到洗浴中心。李某与王某某、许某商定待朱某某到来之后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朱某某到达该房间后,三名被告人按照约定在房间轮流与朱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在此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均明知朱某某系初二在校学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某、许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共同犯罪,并应以轮奸从重惩处。因三名被告人犯罪时均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综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并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升中小学防范性侵害意识。同时,加强与检察、公安、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合作,形成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为孩子们筑起一道阻却性侵害犯罪的防护墙。
【法律条文】
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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