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0-07-20 13:55:25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过不少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这些合同纠纷案件中总会有那么几个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的,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我们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时所遇到的比较特殊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遇到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如何采取应急措施。
何某与潘某于2015年7月1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
约定潘某(借款方)向何某(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一百万元整,由何某于7月3日前向潘某银行账户支付。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2%。利息每月结算一次,由潘某于每月30号前付清,不得拖欠。此外,该合同约定有担保。以及借款方以xx工厂股份做抵押。后合同到期,潘某未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何某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潘某归还借款,同时申请对潘某财产进行保全。
当出现债务人到期未还款的情形时,债权人可选择对其起诉。《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交易明细,可以初步确认借款事实的存在,以及债务到期后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
为避免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在此案中,《借款合同》内虽写有保证条款与抵押条款,但具体规定存在瑕疵。
此案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但债务人之后仍不履行调解协议下义务,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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