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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签订买卖合同后,不能履行时,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0-08-04 09:57:57

签订买卖合同后,不能履行时,应当如何处理?

【案情】

原告梁某起诉称,2013年7月13日被告重某从原告处购买了一辆三菱四驱车辆,并于当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车价为13万元,车款给付期限为2014年8月9日,被告若逾期不给付车款,那么位于粮食局后面的两层房屋归原告。该款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均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车款13万元及其利息。

经认证查明,2013年7月13日被告重某从原告处购买了一辆三菱四驱四杠车辆,并于当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车价为13万元,车款给付期限为2014年8月9日,被告若逾期不给付车款,位于粮食局后面的两层房屋归原告。本案中原告已将车辆交付于被告,被告将该车辆转卖于第三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现被告重某未按期支付车款。

另查明,原被告在合同中抵押的房屋未进行任何的抵押登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买卖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

【律师建议】

无论是订立车辆买卖合同还是其他买卖合同,都要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有违法律规定,如果是遇到合同订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应当尽快协商解决问题,减少因不能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确实存在协商不能的情况下,建议启动民事诉讼程序,避免案情变得复杂。

【律师讲解】

在这个案子中,原被告在订立该合同的时候都是给予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原告在订立合同后依法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却未被订立合同的义务,没有将购买车辆的款项支付给原告,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或者尚未收到的款项,被告应予以支付。

【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六条  

【禁止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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