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0-11-10 10:21:31
湖南省长沙县一名老人替去世儿子偿还欠款的事情受到人们的关注。原来老人为医治身患重病的孩子,才与其他人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不幸的是儿子最终还是走了,留下伤心的老人和还未偿还的债务。媒体报道此事后,大家都被老人这种行为所感动,如果从法律角度来看,老人是否有义务偿还这笔借款呢?
依法原则上不需要,特殊情况下应当偿还。父债子还,子债父偿不但于法无据,而且违背现行法律。
①不需要的理由。18周岁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说的是到达法定年龄之后就可以通过自己完全独立的进行任何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项民事法律行为要具备法律效力就必须满足:一进行法律行为的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比如:你送给一个6岁的孩纸,1万块钱的红包,这种赠予就是无效的。但如果你送给的这个孩子是10周岁,这个行为就是有效的。同样的,现年7周岁的小刚买了一注彩票,中奖一百万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本案中,死去的儿子已经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他欠的债应当他自行偿还,与父母无关。
②特殊情况。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当然的对子女生前所遗留下来的合法个人财产享有继承权。所以这个儿子生前所遗留的房产,其父母可以继承。
同时,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需以被继承遗产价值为限。
所以死去的儿子留下的房产,一旦其父母继承,在21万债权债务成立的前提下,其父母当然有义务进行偿还。
所以,原则上其父母不应该对儿子生前遗留的债务进行偿还,但儿子生前留有遗产的,其父母应当在遗产价值范围内进行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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