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8876521

成功案例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民事纠纷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维护了众多...

MORE>>

专业领域

广州律师的业务领域范围具体法律服务包括:   广州法律顾问律师   1、解答法律...

MORE>>

媒体报道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多年来,在办案理念中形成了“案件没有大小之分,每个案件都要认...

MORE>>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成功案例正文

广州律师——合同中有这一条款法院不经公告也能缺席判决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0-11-24 11:17:10

合同中有这一条款,起诉时找不到被告,法院不经公告也能缺席判决

案例

A银行与B某在贷款抵押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载明的借款人、抵押人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今后凡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对账单据、催收单据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均以此为准,借款人、抵押人承诺在通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及联系方式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抵押人承担。”

该条款关于送达地址的约定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B某地址变化后未及时通知A银行,由此产生的法院应诉手续无法送达,进而承担了产生的被法院缺席审判的法律后果。法院认为,该约定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

法条链接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最高法院裁判案例

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法律效力,在最高人民法院的(2019)最高法民申1000号再审申请人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旺角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吉瑞鑫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潘雪梅因与被申请人广西铁投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亦有专门表述。

律师建议:

基于以上司法解释及法院认可的案例,律师建议,经济往来合同中,应在合同内容中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确认的往来送达地址为××××,因以上地址注明不准确,或以上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的确认送达地址的,导致合同往来文件及法律文书被拒绝签收等情形的,应自行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如此,即使借款人拒不签收、无法接受法律文书,将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