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0-12-23 10:38:45
这笔购房款,是赠与还是借款?
案情:小蔡和一碟于2013年5月登记结婚,后一碟于2017年6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与2018年8月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判决房屋一套归小蔡所有,小蔡向一碟支付房屋补偿款160余万元,并负责偿还剩余银行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
小王系小蔡的舅舅,于2013年1月向小蔡账户转账支付60万元,小王向小蔡出具落款时间为2013年5月的《借条》以及《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各一份。一碟认为前述《借条》以及《债权债务确认书》均为2017年签署,案涉款项并非借款。
经沟通要求还款无效后,李某以高某、吕某两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归还60万元借款及利息。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高某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吕某对借款本金60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吕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亲属之间借款时未出具债权凭证并不违背常理,晚辈不能将长辈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为法律所倡导和司法所确认。在出借人未作出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无论相关《借条》等是否事后签署,均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是赠与,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晚辈应当负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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