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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轻微暴力致人死亡,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0-09-28 15:32:35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事件或发生在两个毫无关系只因日常琐事而争执打斗的陌生人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前一刻把酒言欢后一刻言语不和而大打出手的朋友之间偶然因素造成死亡结果该如何认定?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一、什么是轻微暴力行为?

所谓轻微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针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的暴力程度较低的殴打行为或者伤害行为,常见的轻微暴力行为包括主动攻击行为,如辱骂、撕扯、拍打、推搡等;还包括非主动攻击行为,如用力挣脱、猛然转身等。一般情况下,此种程度的暴力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被害人死亡,甚至不会对被害人的身体机能造成物理上的损害。

二、判断标准

判断是否属于轻微暴力行为,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时使用的工具是否具有杀伤性。明显具有杀伤力的工具包括刀具、木棒、砖头等,如果行为人是用衣架、拖鞋等工具实施殴打行为,一般暴力程度较低。

行为人打击的部位和力度。如果行为人打击的是臀部、肩部等非要害部位,或者击打的虽是要害部位但力度较轻,这些要素可以判断行为人实施的是轻微暴力行为。

暴力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轻微暴力一般不可能产生死亡后果。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由轻到重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多数时候轻微暴力只可能造成轻微伤(含轻微伤)以下的结果,一般不会造成他人轻伤以上或死亡的严重结果。

三、轻微暴力致人死亡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

万某驾驶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刮蹭,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执。万某的丈夫刘某在与孙某理论的过程中揪扯起来,期间刘某用拳头击打了孙某的太阳穴,孙某被打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的死因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虽然对死亡结果没有故意,但对被害人孙某的重要部位实施了明显的殴打行为,主观上有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且被害人孙某头部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与被告人刘某的殴打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刘某的行为符合刑法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条款规定,最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某和田某因车胎被划问题与被害人褚某(54岁,患有冠状动脉硬化等疾病)发生争执,张某和田某骑在褚某身上,通过按压、扣手等方式企图控制褚某,后褚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褚某符合急性心肌缺血缺氧,导致急性左心衰竭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田某的按压、扣手行为诱发了被害人的病因,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害人年纪较大,二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诱发褚某的隐疾致其死亡,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二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的规定,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与人交往,难免意见不和,遇到矛盾、纠纷,保持冷静克制是万能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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