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8876521

成功案例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民事纠纷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维护了众多...

MORE>>

专业领域

广州律师的业务领域范围具体法律服务包括:   广州法律顾问律师   1、解答法律...

MORE>>

媒体报道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多年来,在办案理念中形成了“案件没有大小之分,每个案件都要认...

MORE>>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法律研究正文

广州律师——民法典背景下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二)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1-02-23 09:35:14

民法典背景下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二)

11.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2.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权的,保证人可以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

 

13.债务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人的保证并存时,保证人有可能免责。

 

14.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5.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也能约束债权人。

 

16.分公司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无效。

 

17.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18.担保人对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外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1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20.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