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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发送短信、邮寄至户籍地址均视为送达!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1-10-20 12:03:49

在这些情况下,发送短信、邮寄至户籍地址均视为送达!

当事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拒收、退回法院邮件,以下方式均视为有效送达!

 

第一

原告系某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和运营者。原告主张被告于2018年至2021年期间在其经营管理的收费停车位上停车但并未缴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送达过程中电话联系被告,告知开庭时间、地点,但被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

 

经实名制查号后确认是被告本人使用该号码,法院向被告户籍登记地址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

 

邮件投递情况显示拒收退回,法院再次短信通知,邮寄材料退回之日视为已送达。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法院联系成功后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法院通过实名制查号,确定使用者本人系当事人本人,将诉讼材料通过短信方式推送至当事人实名验证的手机应视为有效送达。

 

对应依据

 

【短信通知送达】

受送达人已经收到法院发送的开庭短信,其主张因无法判断短信真伪而导致耽误参加庭审,以及法院未经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以短信方式通知开庭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

在原告陈某与被告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将本案开庭传票(传票上载明开庭时间为5月20日15时30分)、起诉状及附件邮寄至被告工作地点“惠州市某公司”,被告于5月18日本人签收,但5月20日未到庭参加诉讼。

 

因答辩期不够,法院另行安排2021年6月7日15时30分开庭,并将新的传票邮寄至上述地址,但被告拒收并退回。

 

法院于2021年6月1日再次邮寄传票至被告户籍地贵州省某地,被告于6月5日本人签收,但6月7日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如期按照被告缺席进行公开审理,审理终结并作出民事判决书。

 

法院将判决书邮寄至上述两个地址,邮寄至“惠州市某公司”的邮件于2021年6月26日退回,显示“拒收”,邮寄至“贵州省某地”的邮件于2021年6月28日送达,显示“他人收”。

 

上述送达情况中,第二次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拒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送达判决书“他人签收”之日为判决送达之日。

 

裁判要旨

 

按受送达人户籍登记地或经常居住地邮寄诉讼文书,由他人签收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视为送达。

 

按当事人提供的受送达人通讯地址邮寄诉讼文书,首次送达由本人签收的,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后期送达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视为送达,拒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对应依据

 

【自然人身份证地址】法院以受送达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载明住所为送达地址,先后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受送达人也部分签收,法院从而将该地址明确为送达地址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再次按照该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官评析

 

司法实践中,许多“送达难”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受送达人躲避、不配合送达,或在收到法庭通知的情况下,拒绝接受之后的文书送达。广州法院为打击当事人消极应诉、拖延诉讼及恶意逃废债等不诚信行为,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中,探索应用大数据实名查号功能,在有证据证实当事人使用涉案手机,确定手机能联系得上当事人的前提下,采用公证录音存证送达、弹屏短信送达等方法,大大提高送达效率,全面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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