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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不构成犯罪,为啥还要拘留15天?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1-09-08 09:18:43

不构成犯罪为啥还要拘留15天?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一案,因为有涉及阿里员工而备受关注,继8月14日济南警方第一次通报案情后,过去已经20多天,新闻信息纷繁驳杂,吃瓜群众似乎遗忘了。昨天午夜(9月6日),警方第二次通报,也意味着本案即将结案。

从情况通报中,我们看到两点关键,甚至有些矛盾,一是检方不批捕,二是治安拘留15天。

 

为啥检方不批捕还要拘留15天?

 

一. 检察院为何不批准逮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当然也不需要逮捕。

 

上述法条阐明,逮捕需要符合三个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也做了规定,倡导轻罪不羁押,但就大部分案件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实务部门采取的是“以羁押措施为主,以非羁押措施为辅”的做法。

 

从警方的通报来看,王某文是因检方不批准逮捕而结案的,也就是说,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目前查证的情况,王某文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并且,从警方前期侦查公布的情况及终止侦查的结果来看,应当不属于证据不足不逮捕,而是该案根本就不是刑事案件,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予以刑事处罚,最终决定不予逮捕。

 

二.不批捕为何也还要拘留15天?

 

如前所述,侦查机关报请逮捕,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可能存在多种情况。可能是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证据不足),可能是案件性质不属于刑事案件,也可能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刑事处罚,还可能是符合逮捕条件但因特殊情况(如哺乳期妇女)而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而不予逮捕。因此,不追究刑事责任,不意味着没有违法行为发生。

 

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治安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予以治安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王某文被处以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顶格处罚,说明其治安违法行为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至于何为“其他严重情节”,裁量权在于执法机关。通常认为,在公共场所威胁他人、趁他人酒后意识薄弱而猥亵等,均可解释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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