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1-01-11 09:10:00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证为儿子加名,男方反悔能算撤销赠与吗?法院这样认定…
案情:
2016年11月,小蔡与小王离婚。考虑到尚未成年的儿子,小蔡与小王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有夫妻共同房产一套,现协商归男方和儿子各半,男方须于离婚后一周内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
离婚后,小王迟迟不肯履行上述约定,儿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王配合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双方各占有50%的产权份额。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蔡与小王达成的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抚养权归属、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这些内容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其中有关房产的处理实为向二人之子履行的第三人条款。基于债的相对性原理,该条款并非在小王与其子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而属于利他合同的范畴,故小王有关在系争房屋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赠与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小蔡、小王二人之子作为离婚协议利他条款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小王履行相应义务。
律师提醒: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离婚协议若约定一方向第三方给付,该约定内容属利他合同范畴,并非赠与合同,不适用赠与合同关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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