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1-01-22 09:37:59
为什么股东借款100万,公司要“担责”?
2012年,李某从张某处借款100万元,并向张某出具了借条。李某系H公司股东,随后其将该借款用于该公司的经营运转;借款到期后,李某迟迟未还款。2018年,H公司在该借条借款人处加盖公司印章,愿意与李某共同偿还借款,但一直未偿还。
2020年,张某把李某及H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某对借款无异议,并表示愿意还款;H公司认为其仅在借条上盖章,其并未实际从张某处收到借款,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未达成调解。
经审理后认为:案中,H公司在该借条借款人处加盖公司印章,可认定其愿意加入债务,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据此,一审判决,李某和H公司共同偿还张某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在债权形成或实现过程中,为保障债权及时全面实现,债权人往往会要求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或直接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和保证担保极为相似,一样都具备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操作模式通常也是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出具承诺函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
因此,正确区分债务加入和保证,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债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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