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1-03-10 11:57:48
案例:
小枫因事务繁忙无暇顾及卖房事务,于是委托给自己的外甥小蔡,小蔡处于亲情考虑,便接受委托并签订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不久后,小蔡便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小枫得知此事后,因房子被外甥以低价卖出,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蔡所谓委托人,受小枫的委托出售房产,应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然而,小蔡却以低价售出,与法院评估的价格相差三倍以上,为正当履行委托事务,造成小枫的损失,因此,法院支持了小枫的请求,判决被告小蔡向原告小枫赔偿损失70多万。
律师说法: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明确了关于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中明确指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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