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1-03-17 11:07:50
案例
小蔡在商场闲逛的时候,看到一款自己喜欢的名牌香水,于是打算购买一瓶先试试,并做了预购登记,缴纳了200元的“订金”,导购给其打了一个“定金”收据,并在收款人出签了自己的名字,加盖了店面印章。
到货后,小蔡进行了试用,觉得效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好,就决定先不买,结果导购却说:您已经交了定金,不买的话定金是无法退还的。小蔡拿出收据一看,原来该收据中的定金和订金是需要勾选的,才发现自己手里和导购手上的收据都是没有勾选,两人经过多番争执,小蔡进行了投诉。
那么,“订金”和“定金”在法律上是如何定性的呢?
律师说法
一、定金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定金的履行规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在给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还的;如是因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
从对“定金”的解析可以看出,本文案例中小蔡与化妆品店签订的所谓“定金”合同是不成立的。在化妆品店开具的收据中“定金”与“订金”是选择项,而在其双方签订时并未明确勾选,即“定金”约定不明确,可视为没有约定,所以小蔡已交付的200元不应适用定金罚则,可主张退回。
二、订金
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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