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1-03-30 09:21:43
案例:
去年10月,出租车司机石某驾驶出租车,途中因未保持安全距离刹车不及时,撞上了正常行驶的车辆,导致三车追尾,车上乘客王某左手骨折致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石某负事故全责,另两车驾驶员与乘客王某无责。
因赔偿费用沟通无果,王某将出租车司机石某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东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石某赔偿王某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因保险合同中列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赔偿范围,故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应赔偿王某其他各项合理损失。
律师说法
民法典颁布前,在合同纠纷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得不到支持,但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弥补了这一空白,根据该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人格权因违约行为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方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时,有权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案事故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无过错的王某。因此,合同违约方需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合同中列明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司机石某仍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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