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1-05-06 09:40:18
张女士的儿子小王与小周原系夫妻,后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小王为照顾小周的日常生活,两人签订了如下协议:
离婚后,女方可以暂住在张女士名下一房屋内,居住期限为三年,如在居住期限内房屋出现动迁或者变卖的情况,男方需继续向女方提供住处。
在小周依据离婚协议居住该房屋期间,张女士以不知情为由,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起诉,要求周某返还涉诉房屋。一审判决张女士败诉,张女士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中,由于王、周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房产,因此女方在离婚后将面临没有住处的困境。尽管涉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二人所有,但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已写明女方可以暂住在涉诉房屋内,且设定了期限。
这样就在涉诉房屋上为女方设立了一个居住权,保障了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女方利益。故,法院根据离婚协议,判决女方“离婚不离家”,仍然可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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