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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事实与说明 2018年7月起,本人应聘进入被申请人公司任职安装工一职,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5500元加2000绩效保底提成。与公司签订合同后,公司以盖章为由收取双方合同后至今仍然没给回本人。且社会保险也是本人多次催促后才从2018年11月开始办理。2018年12月下旬开始公司结业后以星河湾工地未结束为由要求本人继续工作,并暂时更改打卡地点为本人住址至工地区域,直到工地完结。2018年12月与2019年1月工资也放农历新年提早假为由,分别拖欠至2019年2月28号与2019年4月1号发放。后因星河湾工地施工方工期的延误,要求本人4月10号出差到佛山工厂办理离职手续。以打开地点为由不支付本人2018年2月至4月工资,提成也以不办理离职手续不予发放。本人离开工厂前告诉洽谈的人事部经理表示继续会打卡上班,得到的答复是“随便”。直到2019年4月15日收工厂调职短信以工地结束为由要求本人2019年4月12号调职回工厂。本人回复询问是否已公差形式短期到佛山工厂上班,因本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工作地是在广州。并告知本人已开始咨询追讨欠薪的劳动仲裁的相关事项。2019年4月16号佛山工厂再次发来短信,短信上以签订劳动关系为由,用员工手册迫使本人到佛山上班。在本人存在怀疑的情况下,回复短信要求查看劳动合同。未得到回复。后到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实,和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广州市白云区永平名杉家居经营部】已被注销,被申请人无故私自将本人工作转移到其相关的企业。且没有先与本人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与本人签订新的劳动买,合同,社会保险也未经本人同意私自从2019年2月至4月在异地购存在严重欺骗行为。

提问时间:2019-04-18 11:37:13  提问人: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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