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4-04-15 11:11:45
广州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穗XX劳人仲案字[201X]XX号
申请人:余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
住址:广东省XX市XXXXXXX。
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XXX区XXXXXXXXXXXX房。
法定代表人:陈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古XX,被申请人的职员。
申请人余XX与被申请人广州市XXXXXXXX公司关于工资、双倍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申请人要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X日未发工资XXX元及加付未发工资100%的赔偿金XXX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X年X月份至201X年X月份社保、医保、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被申请人应缴部分XXXXX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XXXXX;4、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止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委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认双方自201X年X月X日起至201X年X月X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以银行存款转账方式(银行:XXXX银行:户名余XXX:卡号XXXXXXXXXXXX)支付申请人XXXX元。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互不再追究对方在本案中的其他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委员会:
二0一X年X月XX日
书记员: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