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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婚姻引起的房产纠纷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19 23:51:30

 案例:
    李xx与罗xx于1950年1月在原籍广东省信宜县按习俗结为夫妻,婚后生有李春x、李夏x、李秋x、李冬x4个子女。70年代,李xx与罗xx及4个子女先后迁往香港定居,共同生活。1987年3月,李xx在深圳市宝安县城购买103号房屋1套,3房1厅,面积85.45平方米。1989年6月,李xx持香港律师阮兆耀签名的在港未婚证明书和未婚声明书,与被告吴xx在广西鹿寮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罗xx也参加了婚礼。

    此后,吴xx入住103号房屋,李xx常从香港到宝安与吴共同生活。1989年11月16日,李xx、罗xx、吴xx3人签订“真金不怕烘炉火”协议。协议载明:我3人……永结同心,白发到老。1989年8月,李xx又购买202号房屋1套,3房1厅,面积85.5平方米。随后将该房出租欧钗,李xx收取租金。1990年初,李xx、吴xx将103号房屋修改成2单元单门独户房屋,其中1单元(从原阳台处改成入门)由李xx与吴xx居住;另一单元(从原门口出入)以每月租金300元出租给第三人龚xx居住,由李xx与吴xx共同收取租金。1991年3月7日,李xx因故在香港死亡。同年3月至7月,202号房屋的租金由吴xx收取。同年7月以后,该202号房屋租金由李春x收取,后以530元租金租给陈金明居住,1993年1月至今又转租给第三人李善x居住。103号房屋的1单元仍由吴xx居住至今;另1单元由吴xx改以400元再次出租给第三人龚xx居住,吴xx收取租金至1992年6月底止。1992年6月5日,原告也与第三人龚xx签订103号房屋的租赁合同,并收取了1个月租金400元。尔后,原、被告为上述2套房屋产权、租金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被告吴xx与被继承人李xx在内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从形式上看,是符合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的,李xx作为在香港定居的香港居民,来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时,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了我认可的香港律师辨认(签名)的在港未婚证明书和未婚声明书,并取得了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结婚证。但该项婚姻却被两级法院认定为无效婚姻,不受保护。这是因为:

    一、去香港定居的自然人在香港进行身份登记时,其负责登记的各有关部门并不调查当事人登记是否属实,仅是以当事人的个人宣誓或者个人声明为准予以登记。因此,当事人已婚而未如实登记,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就只能是未婚证明,不能如实反映当事人的婚姻状况。

    二、我所要求的未婚声明书,是申请人个人在我所认可的香港律师面前宣誓作出的个人声明,而不是经确认的事实。因此,此种未婚声明书实质上是没有证明作用的。

    综上所述,李xx在未与罗xx离婚情况下,向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未婚证明书和未婚声明书,显是虚假的,据此所取得的结婚登记,不能产生合法婚姻,只能是一种重婚关系。我国婚姻法禁止重婚,因此,被告吴xx与李xx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也就不能产生基于合法婚姻关系所生之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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